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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电动汽车等零排放车辆办理环保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志管理,鼓励发展电动汽车等零排放车辆,现将办理环保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等零排放车辆生产厂家持国家工信部公告,即可在我市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中备案,不必提交检测报告。 二、购置电动汽车等零排放车辆的用户在机动车检测场办理新车环保手续时,领取专用环保标志(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电动汽车等零排放车辆无需进行排放检测,环保标志每六年在检测场更换一次。 特此通知。 附件:环保合格标志(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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