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市水利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力求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高效廉洁的市级工作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结合重庆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水利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水利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重庆市水利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河道、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库移民的主管机关和市政府防汛抗旱、节约用水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行使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的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河道采砂取石许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河道建设项目等进行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水保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
局机关内设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水利事业,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民生、服务民生,努力解决事关“五个重庆”、“三化”建设的饮水、防洪、工农业用水和水生态安全问题,为我市建设内陆型开放高地、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可靠的水资源保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五条重庆市水利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重庆市水利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局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实行AB角制度。在汛期和重大活动期间,如果代管工作的局领导也同时出差,其负责的工作由在机关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代管。
第八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重庆市水利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重庆市水利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重庆市水利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区县水利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提请重庆市水利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经专家论证;涉及局内其他处室和局属单位的,应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市级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听取区县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重庆市水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配置及保护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配置、保护标准并及时修订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水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水资源保护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重庆市水利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水利部、重庆市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其他的方针政策。
重庆市水利局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水利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由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和审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分由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办理。
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处室应当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资源保护标准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五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水事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水事危机的能力。认真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能,妥善处理水资源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第十六条加强水政执法和重点水事案件的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问责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重庆市水利局制定的政策和文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凡国务院、水利部、重庆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水利(水务)公众网、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一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加强水利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水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庆市水利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同志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上访的群众,局信访主管部门视情通知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应重视新闻媒体、群众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章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七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不得接受区县的送礼和宴请,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之风,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内部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局领导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纠正不正之风。
第八章工作安排及检查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各局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全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
第三十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工作部署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局办公室应加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对外有关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重庆市水利局对各处室、各单位和市水投集团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庆市水利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部署党的建设、机关内部管理及重大人事安排等工作。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巡视员、副巡视员、组织人事处处长列席。
第三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组成,由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部署面上水利工作。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巡视员、副巡视员,市水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同时根据需要安排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五条局长视情况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其他副局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研究重庆市水利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建议,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后召开。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八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材料、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议题原则由承办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处室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会议涉及的主要处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准时到会。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专题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处室(单位)。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四十一条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反馈情况。
第四十二条重庆市水利局每年年初召开全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水利工作。
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水利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要求区县(自治县)党政负责人参加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通知。
(二)要求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长参加的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由局长审批,以局办公室文件发会议通知。
(三)要求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的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水利专项工作会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以局办公室文件发会议通知。
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局领导出席,不邀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出席。
第四十四条重庆市水利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厉行节约。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会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局领导在以重庆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水利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以《重庆水利简报》形式印发,在处室(单位)会议上的讲话及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重庆水利简报》或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向重庆市水利局报送公文和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签发公文,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推行电子报文,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四十七条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局长签发:重庆市水利局上报重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重庆市水利局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资金计划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公文。重庆市水利局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一般性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局长审批签发。
(二)除应由局长审批签发以外的重庆市水利局公文,属于一位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局领导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三)以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各单位自行发文的,不得要求重庆市水利局批转或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报送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重庆市水利局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重庆市水利局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各处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处室审核时应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应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重庆市水利局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履行会签程序。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处室与相关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条各处室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的,应使用签报。凡报送局领导的签报,应及时呈送局领导。当签报事项涉及机关其他处室职责时,签报拟稿处室应事先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履行会签程序,会签处室应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拟稿部门应根据第四十九条的会签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重庆市水利局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局水利(水务)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一章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重庆市水利局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全国及全市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和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期间,除局领导带班外,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的各处室值班人员必须到位,不得缺席。
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的书面交办件,相关值班处室不能推诿,要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回复。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回复落实情况的,相关处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各类紧急政务和突发事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定,按时通过重庆党政办公信息网的值班信息窗口进行网上报送。
各处室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情况。办公室要定期核查各处室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情况,并做好记录,在年终的目标考核中兑现。
第五十三条重庆市水利局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
(一)局领导出国访问报重庆市政府批准。局长离开主城区,按规定向重庆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主城区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
(二)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正职离开主城区,事前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出国访问,需经局外事部门并分管局领导、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
(三)各处室副职离开主城区,事前需书面请示本处室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出国访问,需经本处室正职、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外事局领导同意后,呈局长批准。
(四)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一般应保证一名负责同志在机关处理日常事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经批准后,需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内外事活动安排。
(一)邀请局领导出席市内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其中涉外活动由外事部门统一安排。
(二)局领导与重要来宾会见、会谈时,陪同参加的有关处室应做好会谈记录,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印发会谈纪要;对会谈中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应认真落实。
(三)重庆市水利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原则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局新闻活动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媒体新闻活动。
(四)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或工作时间参加各类涉外活动应事先报局外事管理部门核定,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重庆市水利局实行方便、务实、热情、高效的接待制度,尽可能为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来局办事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局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接待和各处室对口接待的办法。
(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部级领导来渝检查指导和考察水利工作,由局办公室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衔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市领导出面接待。
(二)水利部、长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厅、局)正厅局级领导来渝考察水利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来局衔接工作,由局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实施。
(四)巡视员、副司局级及其他各类人员来局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或衔接汇报工作的,由对应处室按要求对口接待,局办公室按标准安排一次宴请。
以上接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按渝水办〔20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牢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十八条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局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第五十九条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金融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重庆市水利局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金融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条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机关的形象。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六十一条重庆市水利局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第六十二条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提出,在局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涉及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进行工作衔接,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分别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规计处、财务处统一衔接,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代表重庆市水利局或局机关处室发表讲话、文章,提供重要信息,应经局领导或处室负责同志的授权或认可。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涉及重庆市水利局工作的未定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与重庆市水利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行动。
第六十三条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重庆市水利局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团结协作,遵规懂矩,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市水投集团。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及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