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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沪教委保[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高等学校,各公安分县局: 日前,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高校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按照《规定》要求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健全相应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各高校要加强《规定》的学习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校各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学习。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规定》。 三、各高校要以《规定》的施行为契机,对照有关规定,开展一次全面的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切实维护高校安全稳定。 各高校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于近期报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地址:大沽路100号3022室,邮编:200003,联系人:尹捷,电话:23116773)。 附件: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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