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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请示》(东广热字〔2009〕30号)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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