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厅直属学校: 为贯彻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关于建立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的通知》(甘教厅〔2008〕90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教产〔2008〕22号)精神,加强对承保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使承保机构为全省教育系统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省教育厅将按照《关于做好全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甘教产〔2009〕25号)要求,对全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贯彻落实校方责任保险政策规定,促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处理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规避学校办学风险,为下学年度招标工作提供依据。 二、评价原则 实事求是、公正、公道。 三、评价程序 本着从下至上、上下结合的原则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一)出险学校填写《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㈠》,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征求出险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填写《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一》(附件1)及《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㈡》,上报市(州)教育局。 (三)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承保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根据所属县(市、区)、出险的直属学校上报情况,综合评价填写《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㈠》及《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二》。 (四)各市(州)教育局在本学年度分两学期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2010年7月15日前将服务质量评价表上报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市(州)教育局上报服务质量评价表(含表(一)和表(二),同时汇总上报辖区县(市、区)教育局的服务质量评价表及县(市、区)评价表的原件。 (五)各承保机构参照《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二)》(附表二)对本公司相关服务机构进行自评,并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2010年7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报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六)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将根据对承保机构数据上报、防灾防损、协调配合、承保理赔、合约执行等进行服务跟踪,与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服务质量评价情况相结合,对承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做出学年度综合服务评价。 四、评价方式 在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评价及承保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各项内容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一)最终评分以两次评价平均分计算; (二)各单位评分均为百分制,汇总时县(市、区)评分、市(州)评分、省校产办评分、联合经纪甘肃省分公司评分分别占比50、20、15、15; (三)评分结果作为下学年度选择承保公司的主要条件。 附件:1.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一) 2.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1: 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一)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承保保险公司 基本服务情况 理赔服务情况 受理赔案情况(单位:件) 个案投诉件数 (单位:件) 社会 口碑 业务 配合 服务 态度 案件受 理情况 理赔 时效 赔付 情况 服务满 意程度 受理赔 案件数 现场查 勘时效 已决 件数 未决 件数 未足额 案件数 拖赔 件数 综合评价及 次年续保建议 备注:1.基本服务情况与理赔服务情况中各小项请用优秀、良好、一般、差填写; 2.受理赔案情况、个案投诉件数与承保公司综合评价及次年续保建议项请根据案件赔付情况实际填写。 附件2: 甘肃省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 保险服务质量评价表(二)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项目 细则 得分 一、协调与工作机制(8分) (一)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联络机制;(联络不畅每次扣1分) (二)每季度召开定期协调会议,或工作需要时召开不定期的协调会议;(执行不力每次扣1分) 二、投保 (10分) (一)对相关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保险对象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执行不力每次扣1分) (二)做好对相关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的投保工作,按投保人及联合经纪要求及时出具《校方责任保险单》和发票;(未按要求、不及时、明显错误每次扣2分) 三、承保和保全服务(10分) (一)因被保险人有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及时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简化承保操作流程;(未按要求操作每次扣2分) (二)完善服务质量内部监控体系,根据投保人及联合经纪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措施和效果报告。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及联合经纪就重要事项做出明确回答,并接受监督,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不执行每次扣2分) 四、理赔服务 (35分) (一)现场查勘时效,接到报案后,城市1小时内到现场,农村4小时内到现场;(不及时每次扣1分) (二)在遇到突发紧急事故时,提供紧急事故担保;(未提供每次扣2分) (三)保险公司在对事故定责时完全参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联合经纪意见;对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应按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及经纪人的意见赔付;对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应按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及经纪人的意见赔付;对三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应按省教育主管部门及经纪人的意见赔付;(执行不力每次扣2分) (四)为校方责任保险专门建立 “重大事故应急基金”; (未建立扣2分) (五)对于需要后许多次治疗,且当事双方不同意一次协议解决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次治疗结束后及时理赔。(不及时每次扣2分) (六)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就重要事项做出明确答复。对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设立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各级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及联合经纪的意见进行相应整改;(不及时不整改每次扣2分) (七)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方责任保险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不及时每次扣1分) 对于估损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报案之日起,结案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案每超时10日扣1分) (八)月结案率不低于75%,满期结案率不低于95%。(月值每低于最低标准5%点扣1分) (九)收到被保险人或联合经纪提供的账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款支付到位;(每笔每超时10日扣1分) 五、其他服务项目(7分) (一)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1.对各级投保学校进行实地风险查勘,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并指导学校有关人员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工作; 2.配合联合经纪对各级投保学校进行不定期安全培训,对学生进行风险防范及安全常识教育;(不响应不配合每次扣1分) 六、特色服务 (10) (一)先行赔付:当案件定责存在分歧,无法确定赔付比例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可确定的赔款金额予以支付,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最终定责结论和赔款数额;(不执行每次扣1分) (二)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协助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不配合每次扣1分) (三)“重大事故紧急通道” 应急预案: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保险事故,启动应急预案,开通“重大事故紧急通道”,一切手续从简,及时、高效地进行赔付事宜;(不执行每次扣2分) (四)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执行每次扣1分) (五)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人负责协助联合经纪协调学校和家长的矛盾;(不配合每次扣1分) (六)家长和学校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时,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不执行每次扣1分) (七)学校与家长诉诸法律解决纠纷时,如教育部门已为学校安排代理律师或者学校经教育部门同意自行聘请律师,充分认可诉讼结论;(不执行每次扣2分) (八)简易定责赔付程序: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确认存在歧义时,充分认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联合经纪做出的处理意见,并按此意见进行赔付;(不执行每次扣2分) (九)根据需要,针对以“校方责任保险”为基础的教育保险当中风险频率较高的因素配合对方进行专项整治工作;(不响应每次扣1分) (十)承保学年度内聘请有关专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投保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教育培训,或策划相关活动,为推动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风险防范及安全常识教育、指导学生使用各种防灾防损工具等事宜提供技术支持;(不配合每次扣1分) 七、投诉管理 (20)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承保保险公司服务态度、办事程序有异议,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的。(每次有效投诉扣2分) 综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