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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提高我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一步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总体目标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基本思路,建立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都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将目前由各部门各自监督、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三、运作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办管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㈠统一进场。即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的行业监管、行政监督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发布;相关收费在中心指定窗口统一结算。 ㈡办管分离。即监管职能和市场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办理机构分设。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办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不得从事影响市场公正的任何活动。 ㈢规则主导。即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它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各环节(招标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以及开标、评标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㈣全程监管。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各环节实施对应监督;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交易活动规定的各种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法查处场外交易行为。 四、进场范围 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仰天岗管委会)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㈠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装饰装修、人防、公路、桥梁、市政、园林、绿化、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铺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㈢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门产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其它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权或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和经营交易(租赁)等,以及其它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权交易; 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㈤公共场所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㈥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㈦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规模以上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㈨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上述范围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工作要求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涉及各部门职能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形成政府负总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抓协调、各部门齐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新旧体制的转换和衔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顺利推进,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规范、便捷、透明、高效、廉洁”的目标,加强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管理规范、设施优良、服务高效的平台。 市发改、财政、国资、建设、城管、人防、国土、交通、公路、水利、房产、卫生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力度。要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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