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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总则 1.1为提高对我区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处理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渔业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3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在航行、生产或停泊等过程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机械故障、失火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突发险情。 1.4各渔业乡镇及下属渔业村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在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公安边防部门通力合作,参与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设立区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由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局长任总指挥,渔船安全工作主管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渔船安全生产科、渔监船检站、渔政站、水产科、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监船检站,负责日常工作。 2.2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收集、核实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协调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统一调动我区渔业救助力量,对遭遇险情需要救助的渔业船舶实施救援行动; (3)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网络要24小时开通,确保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并随时收集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4)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5)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实施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演习; (6)统一向有关单位通报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7)参与上级组织的交流推广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验的会议,表彰和奖励在辖区内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预防预警 3.1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要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力度,增强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积极开展对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 3.2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港口安全检查,对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设备不齐全的渔船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引导渔船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 3.4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渔业安全值班制度,及时接收以下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 (1)遇险船舶的求救信息; (2)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3)来源于本系统内通报的信息; (4)其他渠道的信息。 3.7指挥部对于接获的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事件性质(碰撞、搁浅、沉没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当事船舶资料及遇险人数; (4)人员伤亡等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所需的援助方式和协调内容。 3.8指挥部对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应急预案。 (1)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的; (3)指挥部认为必须启动应急处理措施的。 3.9预警信息的监测与传报。 3.9.1风险分级。 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I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II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9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IV级)。 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9.2风险信息的传报。 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的通信网络,最大限度的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船舶发布,各渔业乡镇及下属渔业村委会对本属地渔船负责。 4应急响应 4.1指挥部在接获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迅速赶赴值班室或现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要求履行职责。 4.2指挥部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并向区政府汇报。 4.3应急救援以区农业畜牧水产局的救助力量为主,当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可商调其他系统的救助力量或商请邻市县协助共同施救。 4.4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和海况实施: (1)指导遇险渔船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船参与救助; (3)组织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艇及其他有关力量前往搜救。 4.5渔业执法船艇及渔船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搜救现场。搜救期间必须随时与指挥部保持联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搜救现场时,须报指挥部批准。 4.6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险情加剧时,指挥部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技术方案,集中力量,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助。 4.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挥部在报请区政府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中止或结束救援工作: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4.8指挥部应协助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并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评估,统计上报事故损失情况,分析原因,判明责任。 5应急保障 5.1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应继续加强渔业通信及信息网络的投入和建设,健全近海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2人以上)及其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2渔业执法船艇必须坚持应急值班制度,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值班船舶动态。渔业执法船艇和渔船,作为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搜救的重要组成力量,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参与搜救。 5.3渔业执法船艇应配备较为完善的通信导航设备,以及必要的救生、消防、医药等设备,和充足的物资保障,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5.4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区内大功率、通信导航设备齐全、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搜救的后备力量。 5.5区财政局对应急值班人员、渔业执法船艇的补给和维修的经费给予保障。 6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 6.1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并逐级报告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2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后期处置 7.1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止或结束后, 由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事件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人员失踪、经济损失和救助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2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和渔业乡镇政府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查明事故原因及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7.3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7.4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区渔政、渔监船检部门应协调保险机构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涉保船舶和船员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8奖励与责任 8.1指挥部对在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中所指的渔业救助力量是指渔业作业船舶、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渔业执法船艇和其他执法工具。 9.2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1)特大险情: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2)重大险情: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不含)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不含)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较大险情: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不含)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一般险情:死亡失踪3人(不含)以下,或危及10人(不含)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9.3指挥部值班电话:0315-5099982、0315-5099993。 9.4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15-8544053、0315-8545818。 10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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