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盐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卫生局、盐务局,局直及驻青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省盐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卫生、盐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无碘食盐供应工作,按照就近购买、方便群众的原则,按要求设置无碘食盐专营销售网点,满足特殊人群购买无碘食盐的需要。 二、加强无碘食盐管理,严格掌握适用人群。各区、市卫生局要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特殊人群购买无碘食盐出具病历或证明的指定单位,指定单位要严格根据患者的病情出具购买无碘食盐的医学证明,严禁出具虚假证明。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市卫生、盐业部门要定期对各食盐销售点进行督导检查,不断规范无碘食盐的销售行为,确保加碘食盐普及率。 附件:青岛市特殊人群食用无碘食盐医学证明格式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 青岛市特殊人群食用无碘食盐医学证明(存根) 兹证明 先生/女士因患有(疾病),不宜食用碘盐,建议到无碘食盐专营销售网点购买无碘食盐食用。 特此证明。 医师(签字): 年月日 青岛市特殊人群食用无碘食盐医学证明 兹证明 先生/女士因患有(疾病),不宜食用碘盐,建议到无碘食盐专营销售网点购买无碘食盐食用。 特此证明。 医师(签字): 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