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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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