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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佳辞去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佳辞去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其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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