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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 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 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的规定。 6、设备中标服务费。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1]58号、苏价费函[2001]65号)规定的投标管理费由按设备中标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调整为按0.4%收取。 7、抗震设计审查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按《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1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9、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由每人每期200元降为每人每期100元。 10、渔业船用产品检验费。 按《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11、省级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收费。 考务费:省级外语考试由40元调整为30元,计算机考试由60元调整为50元;报名费仍为2元/门。 12、中小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费。 由8元/生降低到5元/生。 13、自学考试增考费。 由每生每课次200元调整为每生每课次100元。 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 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 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 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 1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 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 16、部分公证服务收费。 《关于印发<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2]363号)规定的有关经济合同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等公证收费:标的额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低为0.2%。 17、技术市场服务费。 (1)国内中介服务成功,按成交额5%征收;(2)国际中介服务成功,按成交额8%征收;(3)代理个人非职务发明及专利技术,50元/件。 (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18、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收费。 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1999]357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19、验证资本收费。 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1999]357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0、税务中介服务收费。 按《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8]188号)中规定涉税鉴证收费标准(中准价)的70%执行,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0元/户.月执行。 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中准价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现行规定。 2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准价,按《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苏价房[1999]412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并下调人工日收费标准(见下表)。 人工日收费标准(元) 咨询人员职级 原人工日收费标准 调整后人工日收费标准 高级咨询专家 1000-1200 7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800-1000 560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600-800 420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417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4、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2]86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并降低人工日收费标准(见下表)。 人工日收费标准(元) 咨询人员职级 原人工日收费标准 调整后人工日收费标准 高级咨询专家 1000-1200 7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800-1000 560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600-800 420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准价,按《省物价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2]318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 25、房产测绘收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30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住宅由1.2-1.6元/㎡,降为1.0元/㎡;综合楼及其他由2.4-2.8元/㎡,降为2.0元/㎡;商住楼工业厂房由1.8-2.0元/㎡,降为商住楼1.5元/㎡、工业厂房1.2元/㎡。 26、土地价格评估费。 按《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确认及收费的规定》(苏价房[1996]296号、苏国土籍[1996]90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7、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 按《关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8]244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8、房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 按《关于“网上房地产”系统网络服务费的批复》(宁价房[2005]138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9、企业证照压膜收费。 由20元/套降低至10元/套。 30、设施工程安装费。 由2800元 /户降低至2600元 /户。 31、远程计量表安装费。 由480元/户降低至450元/户。 32、带电作业费。 按《关于带电作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工[2008]208号)收费标准降低10%执行。 33、二次供水。 按《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工[2008]80号)收费标准降低15%执行。 二、优惠减免32个收费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1、土地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2、土地证书工本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3、房屋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5、船舶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6、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7、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8、卫生监督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9、现场监测收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0、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2、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是指:(1)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2)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中小企业。(4)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以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 13、航道赔(补)偿收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14、义务植树统筹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5、义务植树绿化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6、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7、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0、水资源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1、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2、计量器具检定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23、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指转移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 免收。 24、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企业建设非经营性纯公益涉水工程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机关、医院、部队等社会福利机构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免收;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2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门票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6、求职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7、介绍成功服务费,包括介绍在本地和跨市、县就业。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8、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9、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0、人才交流活动门票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1、微机查询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2、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三、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的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各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公众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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