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级有林部门,局属国有林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19号)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是2010年度各区县、单位组织木材生产的最大限量,在使用中不得突破。本计划全部为人工林采伐指标,禁止用于采伐天然林。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分解落实木材生产计划,优先保障中幼林抚育和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市有林单位木材生产计划由我局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二、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管理,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森林、林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业原料林界定的乡镇、村或单位,不得使用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三、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木材生产计划情况编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同时,按季度统计商品材发证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于每季度木材生产结束后10日内报我局。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有林单位要依据森林法规规定、京政办发〔2006〕19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我局分解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严禁超计划采伐林木。同时,加大对2010年度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发现超限额、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表
单位:立方米
单位
木材生产计划
出材量
其中:工业原料林
采伐量
出材量
合计
328200
181300
100000
55000
朝 阳 区
8000
4400
0
0
丰 台 区
5700
3100
0
0
石景山区
1200
700
0
0
海 淀 区
11500
6400
6400
3500
门头沟区
2000
1100
0
0
房 山 区
29900
16400
17900
9800
通 州 区
46400
25600
34800
19200
顺 义 区
30700
16900
22000
12100
昌 平 区
13800
7600
200
100
大 兴 区
26600
14800
9100
5000
怀 柔 区
17000
9400
4000
2200
平 谷 区
8300
4600
0
0
密 云 县
18100
10000
1400
800
延 庆 县
21200
11700
4200
2300
市清河农场
600
300
0
0
市园林绿化局
87200
4830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