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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煤炭经营企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函能源[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掌握我省煤炭消费市场供需情况,做好我省能源消费总量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煤炭经营企业填报煤炭调运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表)由年经营煤炭量达1万吨及以上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填报,《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ZMD104表)由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各经营企业报表,并汇总上报我委。 二、报送要求 (一)报表期别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ZMD104表)、《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表)为定期季度报表。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后5日内将汇总后的报表分别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上报我委。 三、其他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将《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报表布置到各有关煤炭经营企业,按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数据审查汇总上报工作。该报表从2010年开始报送。 联系人:陈展,联系电话:0591-87832741。传真:0591-87856130,电邮:fjjmny@sina.com。 附件: 1.《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ZMD104表) 2.《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 表号:ZMD104表 制表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备案文号:闽设统管制字[2009]11号 填报单位: 20 年季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止 煤炭调入(购入)量 (吨) 煤炭调出(销售)量 (吨) 备注 本季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 本季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 合计 省内生产 省外 境外 合计 省内 生产 省外 境外 合计 本省 省外 其他 合计 本省 省外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栏间逻辑关系:栏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 2、调入量:指实际调入量( 不含合同与计划量)。 3、调出量(销售量):按实际已调出(销售)量或收到货款(含预收货款的合同煤量)。 附件2: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 表号:JMD104表 制表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备案文号:闽设统管制字[2009]11号 经营单位: 20年 季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止 煤炭调入(购入)量 (吨) 煤炭调出(销售)量 (吨) 备注 本季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 本季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 合计 省内生产 省外 境外 合计 省内 生产 省外 境外 合计 本省 省外 其他 合计 本省 省外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年 月 日 说明:1、栏间逻辑关系:栏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 2、调入量:指实际调入量( 不含合同与计划量)。 3、调出量(销售量):按实际已调出(销售)量或收到货款(含预收货款的合同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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