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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沥林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颁发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惠州市和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适应惠城区沥林镇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建设管理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沥林镇罗村约46.5亩集体土地,作为沥林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沥林镇罗村鹅室村村民小组社树岗地段(东面、西面、北面均为鱼塘,南面为空地),属罗村鹅室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46.5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四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略) (二)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沥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17132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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