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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漳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9〕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福清松下、漳州、莆田秀屿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清松下港口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码头; 二、漳州港口岸招银港区7号泊位; 三、莆田秀屿港口岸4万吨级多用途码头。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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