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审批表(略) 2、自贡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略) 3、自贡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4、自贡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更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09〕11号),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财社[2009]109号)精神,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积极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出资、政策扶持、社会筹资等形式,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管理及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以下岗位: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市场协管、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社区(村)劳动保障等其他社会性服务。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门卫保安(收发)、保洁绿化、打字复印、汽车驾驶等。
(四)其它公益性岗位。其它用人单位当年新开发的保洁、绿化、门卫等服务性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前须向属地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并同时申报公益性岗位认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招用人员花名册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按其市、区(县)属,企业按其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市、区(县)属地进行分级申报。
(二)申报认定时须提供的资料:
1、《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经认定后由申报用人单位和认定部门各存一份。
2、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机关及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社区的文件及社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申报认定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一)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对岗位开发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二)经核实符合条件的颁发《自贡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见附表2);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原因并退还其资料。
第三章岗位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协助用人单位管理公益性岗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其岗位进行抽查、跟踪和回访,并做相应记载。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
(一)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协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并适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及相关情况。
(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自贡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并分别报送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岗位变化
(一)经认定的用人单位若需要增加公益性岗位种类,则需要重新进入申报程序,可不再重复提供用人单位其他资料。
(二)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若需要增加、减少或原同一岗位上人员需要增加、减少时,须填写《自贡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更表》(见附表4)报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新招录用的重新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程序办理。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经认定后,录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持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中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财社[2009]109号)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未经认定不得申报相关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