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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五日
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实施方案
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蓝子”产品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产地准出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加快农产品流通环节和销售网点质量检测网络建设,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控,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销售、消费无公害,确保广大市民消费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实现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人员、质量监测仪器、办公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信息公布)管理的“五到位”,通过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挂牌销售、索证索票和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全市上市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并逐步实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目标。 三、实施时间 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09年6月15日起,我市在城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城市郊区和三县县城所在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 四、检测项目和检测站管理 (一)检测项目 1.例行检测 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奶蛋产品、水产品,按照农业部对农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的要求进行。 2.日常检测 蔬菜水果类重点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食用菌类重点检测荧光增白剂; 畜禽产品重点检测瘦肉精、磺胺及激素类含量; 奶蛋重点检测三聚氰胺; 水产类重点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 (二)检测站管理 1.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均由市场主办方设立检测站,设立专用的检测室和办公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制定各项监测制度,每日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2.大型批发市场由市、县区农业部门派驻4-6名检测人员;蔬菜产销企业、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由市场管理方配备1-2名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各检测站的检测人员及协检员统一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并接受市、县区农业部门管理指导。 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测站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检测点要做到即时检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五、主要制度 (一)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甘政办函〔2009〕54号)的要求,凡进入我市市场的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1.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2.对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但出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室)现场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3.凡国外进口农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二)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市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或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三)实行市场自检制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建立检验室或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四)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区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要对农产品实行监测,对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将检验结果即时公布,使经销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监督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六)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我市外销无公害蔬菜包装统一使用“兰州高原夏菜”的品牌标识。 (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等,应当对所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 (八)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生产者实行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生产者身份编码,以便追溯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相关责任。 (九)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并颁发标志牌,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部门责任。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区县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卫生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并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农产品的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牧、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经费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按照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位。一是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通过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到位。二是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是监管责任主体。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三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业主是直接责任人,市场主办方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体系。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市普遍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监测站,加快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步伐,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健全完善的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三级监测网络体系。种植业产品要建立健全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建立农产品检测站,并逐步向重点乡镇、产地、经销企业延伸。畜禽产品建立健全市、县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围绕定点屠宰场(厂)建立检测站,首先建立近郊两个定点屠宰场检测站,以后逐步向县区定点屠宰场延伸。建立兰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并以张苏滩批发市场、绿色市场为主,加快检测站建设步伐,实现从产地到市场的全面覆盖,努力提高监测检验水平。 (四)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在市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集中配送的单位或个人应先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县区要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法查处生产和投入品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六)严格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要继续加强交易市场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产品交易市场环境。要依法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单位,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设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开展质量安全自检,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经营者要建立规范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进货渠道、地点、时间和销售对象。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产品品牌和来源,并张贴相关票证,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要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大投入力度。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需必要的人力、物力作支撑。市、县区财政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检验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顺利进行。  (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市场准入的宣传培训力度,营造人人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制度、相关措施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基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通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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