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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发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9〕9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入推进化肥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是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健全化肥流通体系的重大措施。《决定》从“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阐明了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在放开化肥经营的同时,又设立了化肥经营的准入门槛,制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并鼓励大型企业整合网络资源,向连锁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决定》为化肥市场放而不乱、有序竞争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化肥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化肥流通企业的成长以及化肥流通新秩序的建立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精神,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全面清理整顿化肥流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化肥经营服务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确保全市农业生产需要。 二、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1、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2、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简化化肥流通工商登记办理程序。满足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三)化肥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四)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 (五)化肥经营者应经供销部门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经营者必须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优化流通主体结构,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发挥化肥流通主导作用,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各经营主体要广泛合作和联合,加快建设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级便民店为基本模式的化肥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支持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把完善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整体规划当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农资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资金及国债资金等支持范围,通过建设改造一批区域性配送中心和农资连锁门店,逐步形成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农资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等宏观调控手段,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地方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财政贴息制度,平抑化肥价格,保障化肥供应,确保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农民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化肥储备制度的重要性,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银行贷款、财政补贴、企业储备、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本县(区)农业生产用肥需要,积极建立完善县(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六、强化市场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化肥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监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供销部门要不断优化市场网络结构,继续发挥好农资销售主渠道作用,保持农资价格相对稳定;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农资行业协会是连接企业、经营户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服务、沟通、助手和协调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城乡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化肥主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建立化肥信息反馈制度。由供销社会同质监、物价、农牧等部门在每年化肥供应旺季,建立化肥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收集、发布、快报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机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平凉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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