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09〕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升挂、使用国旗。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明传发电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对故意毁损、践踏国旗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要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交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白国庆,电话:2123131,地点:县政府政务大厅二楼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各地、各部门回收的国旗,要于2010年1月20日前统一交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封存;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各地、各部门上交国旗时要将回收国旗数量、破损程度分类、工作开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并上报。 五、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的长效管理机制。县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指定国旗的生产企业。县财政局要保证本级回收处理国旗的经费。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旅游局等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县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