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从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做好相关准备,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抗灾救灾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年一月四日
郴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般级)
2.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较大级)
2.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重大级)
2.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特大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3.2职责
4.抢险救灾
4.1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4.2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5.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准备
6.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7.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讯保障
7.1 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7.2应急通讯保障
8.应急预案的启动
8.1预案启动条件
8.2预案启动方式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本市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后,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并将灾情(险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险情)后,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本预案启动后,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特大级)、大型(重大级)、中型(较大级)、小型(一般级)四级。
2.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般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较大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较大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重大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重大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特大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成立郴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郴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12个工作组。
3.2职责
3.2.1 指挥部职责
及时、有效地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会,决定是否启动预案;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抢险救灾工作。
3.2.2 工作组职责
3.2.2.1调查监测组
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进行发灾点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3.2.2.2 灾情评估组
由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2.2.3 工程抢险组
由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水利、交通、驻郴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3.2.2.4 气象预报组
由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3.2.2.5 通讯保障组
由通讯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讯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部门的通讯系统。
3.2.2.6交通保障组
由交通、铁路部门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伤员、灾民疏散。
3.2.2.7物资保障组
由发改、商务、经济、建设、城管和行政执法、电力等部门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3.2.2.8灾民安置组
由民政、教育部门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学校师生)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就学工作。
3.2.2.9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民政部门组成,负责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应急救济款、物资的发放。
3.2.2.10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负责组织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3.2.2.11治安保障组
由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成,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2.12宣传报道组
由新闻部门组成,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抢险救灾
4.1 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抢险救灾的负责人(指挥部指挥长或受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率领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组织、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可出动武警部队协助抢险。
4.2 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迅速查明发灾原因和危害,紧急疏散位于危险地带及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并转移到安全地带;开展险情监测,防止灾情扩大;迅速确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做好伤病员抢救和死者的善后处理;抢修通讯、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做好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5.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准备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按照其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等级和影响程度;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其出现的发灾前兆特征,判断发灾的可能性、成灾范围,确定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
6.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6.1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
6.2 由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启动预案事宜。
6.3 若启动预案,则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险情)地点。
6.4 现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7.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讯保障
7.1 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7.1.1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7.1.2由地方政府确定和公布其他预警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7.2 应急通讯保障
7.2.1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7.2.2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电话。
7.2.3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于5公里)对讲设备。
7.2.4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7.2.5指挥部各成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应急预案的启动
8.1预案启动条件
8.1.1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和尾砂库溃坝等较大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8.1.2启动预案的最低灾害规模
发生造成3人以上(含)死亡或者100万元以上(含)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或出现威胁10人以上(含)生命安全或者100万元以上(含)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8.2 预案启动方式
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确需启动时,由指挥部负责人正式签批启动令,启动预案。
9.附则
9.1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单项应急预案。
9.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