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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大唐宝鸡热电厂1、2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价函[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大唐宝鸡热电厂1、2号机组执行脱硫标杆电价的请示》(大唐陕电财〔2009〕420号)收悉。鉴于大唐宝鸡热电厂1、2号机组(2×330MW)烟气脱硫项目已通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验收(陕环批复〔2009〕721号)并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陕环验字[2009]第038号、陕环验字[2009]第054号),且均已进入商业运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和《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1号)规定,大唐宝鸡热电厂1、2号机组自省环境保护厅出具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30元, 11月20日起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42元。执行脱硫电价后,你公司要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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