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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莞市商住小区临时台变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物价局: 鉴于2009年11月20日全省调整了销售电价,经研究,东莞市商业用电临时台变电价随之调整为87.31分/千瓦时(含税),最终用户执行东莞市统一分类电价标准。此台变电价从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并在东莞供电局接管商住小区供电后即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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