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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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