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的监督,经厅党组会议研究,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廉政监督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廉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建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的廉政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建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监督对象为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通过对代建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建设全工程的监督,发现问题,查纠问题,依法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促进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工程优质高效、造价合理、干部清廉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室对代建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实施廉政监督,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但不干预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并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索要或接受参建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2、不准在参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参加参建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休闲活动;
4、不准擅自与参建单位就应当集体决策的工程建设有关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谋取私利;
5、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总包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6、不准要求总包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不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8、不准要求或者接受参建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外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9、不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与四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的监督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组监察室人员参与涉及工程建设的重要活动,并定期如实向纪检组监察室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纪检组监察室实施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五)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采购情况;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八条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能采取的方式:
(一)听取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参加代建单位有关会议以及招投标等重要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
(四)进入工程建设场所实地察看或抽样检查与廉洁自律、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事项;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六)受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监督检查对象中涉嫌违纪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纪检组监察室可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与、一般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或受理投诉进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与省发改、财政、审计、重点办、重大项目稽察办等部门的协调,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醒告诫、予以纠正或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等措施;问题重大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纪检组监察室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主要对招投标活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不干预专家评标和招标单位正常的评标活动。对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应责成纠正;发现招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时,可建议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中止该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调查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纪检组监察室对工程变更签证等重大事项要进行监督,对涉及建设资金增加的变更事项应当重点监督,严禁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的行为。单笔出现50万元以上建设资金增加的变更事项代建单位应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时,纪检组监察室要对参加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执行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如对工程或签证资料有疑问,有权进行抽查或现场勘验,也可要求中介机构对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审核和鉴定,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实施责任追究的;
(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它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侵占、截留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工程变更签证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行为,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七)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纪检组监察室意见和建议的;
(九)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监督检查人的。
第十六条纪检组监察室对代建单位形成监察决定后,应当告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纪检组监察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
(一)对被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