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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很重要。会议传达贯彻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的重要批示精神,听取了各市市长、省属大集团董事长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汇报。会上王君省长作了重要讲话,主要就当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讲了具体的、针对性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王君省长讲话精神,结合实际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 王君省长在这次讲话中指出,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分三个大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煤矿数量由2600座变成1000座;第二阶段是在兼并重组的基础上继续“关小、改中、建大”。30万吨/年以下的要关掉,30万/年至90万吨/年以下的要改造,改成90万吨/年以上的,今后再建就是要建大的,规模在300万吨/年、500万吨/年以上;第三个阶段是进一步抓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抓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山西由煤炭大省向煤炭强省的转变。第一阶段工作在春节前全部完成,第二阶段估计在明年年底或后年的下半年完成,第三阶段由煤炭大省向煤炭工业强省转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时间就长了。要实现煤炭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也许8年、10年, 也许需要20年。 第一阶段工作完成的标准是:第一,协议签订率原则上百分之百。对个别钉子户,我们要派工作组进去,认真调查分析后实事求是帮助解决问题,但有一个前提是没有签定协议之前不允许恢复生产;第二,主体到位率要百分之百。签订协议的被兼并煤矿主体企业要全部到位;第三,换证率要百分之百。在协议签订的基础上抓紧办理,确保“六证”都要齐全;第四,补偿到位原则上百分之百。补偿方式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如采取主体先进去后,组织生产后用卖煤款补偿关闭矿井的费用也是可行的。 对如何加强当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王君省长强调了十七条具体的、针对性的意见: (一)要认真组织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复产、复工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成熟一个、复产(工)一个,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的矿井,绝对不允许复工复产。 (二)加快被兼并矿井的技术改造步伐,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武装矿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生产。 (三)加强对生产矿井、技改矿井和应关而未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具体明确监管责任和范围:国有大矿(7家)原有的和本次兼并重组保留的煤矿,由省属大集团直接监管,市政府可以过问,也可以不过问;其余地方骨干企业、民营以及省外企业办矿的,由地方政府监管。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必须成立“5人监管小组”,由采煤、机电、通风、地质、综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体办矿企业不允许由行政性的管理公司来管理煤矿,必须是实体公司,有行政性的公司的要限期改过来。 (四)要严格已关闭矿井的管理,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严关实,防止死灰复燃。 (五)要严防私采乱挖现象发生。借这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大气候,一口气做下来,不要松懈。 要明确市、县政府是关闭矿井的责任主体,发现私采乱挖现象要提前问责。 (六)要严防在整合和重组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监察厅、煤炭厅拿出具体标准。 (七)要全面加强煤矿的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八)要全面整顿矿业秩序,包括资源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安全秩序、销售秩序等。对今后资源的管理审批,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九)正确对待矿主和社会各界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合理诉求,办事要公道、透明、正派、实事求是,努力实现兼并方、被兼并方、当地政府、农村和农民群众满意。四点具体要求:一是对各种诉求各市长、集团公司、部门要心中有数,不能有“鸵鸟”意识;二是合理、合情、合法解决反映的问题;三是对反映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四是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十)继续加强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和正面典型,为这项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十一)兼并重组工作要实行规范操作、按章办事,严格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各种文件,严格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十条政策,坚决防止在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 (十二)认真研究做好山西煤炭这篇大文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山西煤炭产业做强做大,实现煤炭大省向煤炭强省转变。 (十三)由陈川平副省长牵头研究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中遗留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协议未签完、主体未进入,证件未换发等遗留事项。 (十四)凡是没有做实的行政性公司,在做实之前,所管的煤矿一律不许生产。待公司做实了,安全有保证了,才能恢复生产,要作为一条纪律,各市要把好这一关口,煤炭厅落实情况,帮助做好这一工作。 (十五)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按要求,各司其职,主动为市、县、企业服务,包括证件换发及其他方面。 (十六)除煤矿安全工作外,其他交通、防火、易燃易爆、学校等方面的安全也要抓好,尤其是两节期间的安全,更要抓紧抓好。 (十七)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这项工作。现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到根本好转距离很大,安全基础某种程度上在一些地区、一些单位还不牢固,大家一定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我们的市长、老总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也相信大家有能力能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产煤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县区长助理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辖区内各煤矿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安全副矿长、矿长助理参加,要不折不扣地将王君省长对当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2009年12月30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田书记、冯市长的讲话精神传达到各煤矿企业。 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的领导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现场管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各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节日和“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加强防范 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过渡期生产矿井、建设矿井,要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节日和“两会”期间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要实行领导跟班,要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安全措施,排除隐患。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坚决落实防瓦斯、防火、防水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节日和“两会”期间进行停产检修的煤矿企业,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制定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节日期间放假停产停工的煤矿企业,要安排好值班,保持矿井正常的通风、排水和瓦斯检查,并要制定节后恢复生产、建设的安全措施,做好放假期间的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节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县区和责任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地清理排查,确保节日和“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强化措施;对问题较多、管理松懈的薄弱环节,必须实施重点监控,跟踪检查,加强防范。 四、对存在有以下行为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停止整改 (一)复产矿井 1.已复产矿井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已实现综采的煤矿,仍布置有未经批准的炮采炮掘工作面,使用已淘汰的运输设备出煤的; 3.在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使用火工品放顶煤的; 4.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系统的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  5.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的采掘情况调查不清,本身矿区内的采空区积水情况不详不细,探放水设计编制不规范、不完善,尽管按要求购置了探放水设备,但不能完全按要求做到“有掘必探”,甚至根本不探的; (二)复工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2.已复工矿井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复工审批手续,或虽各种手续齐全,但未批准同意复工,擅自复工建设的; 3.已建成综采工作面的矿井,未经批准综采工作面移架,却以综采工作面移架为名,实际组织大量出煤的; (三)批准整改的矿井 1.长时间无限期进行整改,以整改为名,实际在组织大量出煤的; 2.未按规定由县区煤炭局以文件形式批复矿井整改方案,由个人在矿井整改方案上签字,代替文件批复的; 3.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实际出煤量与火工品批供量不符,有私自购买火工品现象的; 4.没有按照省、市要求按工程计划进度批供火工品;在批准的整改方案中,无整改工程使用火工品用量说明,而有关部门批供火工品的矿井; 5.批准复工复产前整改的煤矿企业编制的整改方案,整改内容不全,整改时限不清,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四)停产停工的矿井 1.煤矿主体企业未进驻,擅自组织生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五)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1.煤矿企业主体实际不到位,仍由原煤矿经营者管理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 2.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煤矿过渡期间没有履行生产验收程序组织生产的; 五、加大对关闭矿井的监管检查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关闭矿井方案,加强领导,对确定近期关闭的矿井,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坚决关死关实。严禁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关闭的煤矿擅自组织拆除井下设备。要严格执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9〕45号)第七项第4条“在实施关闭、拆除设备时,必须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井下设备的拆除和井口爆破作业。” 六、加强对矿用火工品的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9〕98号)、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朔煤发〔2009〕177号)要求,按工程计划批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火工品的领退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维护矿区和社会的稳定。 七、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和管理责任 1.各县区从2009年12月28日起,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要求,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组的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由县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县区长和县区长助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尚未组建专职常设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队伍和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按照每组5人,每组负责5个矿井的要求组建完毕,履行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日常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所负责矿井按照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组职权,严格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能,执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尚未组建专职常设煤矿安全监管检查五人检查组的县区,不得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 2.严格驻矿安监员和驻矿看守员制度。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驻矿看守员要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严防死守。发现工作不负责任的驻矿安监员和驻矿看守员,要坚决严查重处。 3.各县区要采取日常逐矿巡查及不定期的暗查、暗访、夜查、突查等多种形式,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发现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从严从快,依法实施关闭。实施重点监控,严查、严防,盯紧、盯死,做到万无一失。 4.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中小煤矿,并入大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省属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煤矿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 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整合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整合矿井过渡期安全生产的意见》(晋煤执发〔2009〕240号),按照组织保证、制度保证和现场管理保证的各项要求,组织矿井安全生产。 6.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提高煤矿技术管理和机械化作业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生产能力核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均衡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 7.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八、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各煤矿企业担任“六长”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矿长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五长”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六长”必须按规定参加省培训,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企业B类安全管理人员、采煤机司机必须经市煤炭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安全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必须经县区煤炭局组织培训,市煤炭局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还要抓好新招员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九、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专家组工作方案》(朔政办发〔2009〕7号)、《朔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地方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朔政办明电〔2009〕9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10号)要求,严格组织验收。对全市地方煤矿未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的生产矿井和未进行综合机械化建设的矿井坚决不予复产复工验收。要严格履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批准一个,上报验收一个,组织复产复工一个。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复工。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和问责制。 十、加强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动态。各煤矿企业的领导要坚守岗位,加强现场指挥和现场管理,对各种异常情况要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要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落实应急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完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加强对有关单位应急准备情况的检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尽快上报市政府,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工室。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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