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林业持续、快速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我市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保护好森林资源,对维护三峡库区和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建设森林重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关于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现实意义,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利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要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保护好我市森林资源。 二、切实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维护林区的和谐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三、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森林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模式,逐步建立积极有序的森林经营体系、公正透明的指标分配体系和规范便民的采伐审批体系。一要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网站公布采伐限额数量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公开采伐限额分配和审批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要建立采伐指标公开公平分配制度,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指标;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成熟度、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确定采伐指标分配方式,采伐指标分配实行阳光操作,向社会公告公示。三要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森林经营者采伐林木数量较少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批;数量较大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四要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在“十一五”期间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安排木材生产,2010年9月底前报市林业局备案,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区县(自治县)按照经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从“十二五”开始(2011年起),取消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分项限额控制,所有合法采伐的木材都可自由进入流通领域。 四、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管理制度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国家划定了全国46.5亿亩林地资源“红线”,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了各省(区、市)每年的林地使用定额。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林地“红线”和林地使用定额管理的重要性,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厉禁止乱批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要严格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和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专项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森林资源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多收、减收、免收和缓收,不得截留、挪用。各区县(自治县)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拒不补办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收回或责令恢复原状。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木材检查站的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将木材检查站列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要坚决杜绝将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与罚没收入挂钩,变相给木材检查站下达罚没指标的错误做法。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统一协调,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原则,采取迁址、更名、新建、撤并等方式对现有固定木材检查站布局进行调整。改革木材检查方式,实行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新机制,建立部分流动木材检查站,积极探索高速公路木材检查模式。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推进木材检查人员服装、站房、交通工具颜色、站牌和公示牌式样等统一标识的工作力度。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木材检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木材检查站交通工具要统一喷印“林政执法”字样,木材检查站站房要统一颜色,站牌和公示牌要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市林业局另行发文规定)。 六、坚持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总体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无固定场所、无正当木材来源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加大对木材市场的检查监管力度,严禁非法无证木材上市,取缔各类非法木材交易场所。要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对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或予以处罚,督促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开展木材经营加工。 七、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协调指挥,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专项行动。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资源流转、森林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重点打击四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各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特别是森林资源流转中出现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特别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四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在专项行动中,要打击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八、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森林资源管理职能。林业工作站和没有单独设立林业工作站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明确和强化林业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在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林业工作人员。要加强以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要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 九、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3〕2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渝委发〔2008〕2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等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