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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发[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中卫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补助是指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用以解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的大病补助。 二、大病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4元,补助经费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拨,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大病医疗补助经费,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医疗费。参保居民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3万元)的剩余部分,由大病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最高限额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补助45%,个人负担55%。 (二)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补助50%,个人负担50%。 (三)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补助55%,个人负担45%。 (四)10万元以上,补助60%,个人负担40%。 大病医疗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五、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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