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心,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农民身份曾经受聘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卫生人员,在岗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岁(含)的,即可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待遇。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按本文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审核认定 原则上将县以上人事劳动、计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的录用文件作为审核认定人员身份的依据。 对于没有正式录用文件或找不到录用文件的,但确实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农民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市、区)卫生、人事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认定组织机构,通过核查档案、原工作单位多人证明等办法予以核查认定。 对认定的人员,要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确认。 对弄虚作假人员,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待遇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享受条件及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 属城镇户口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基层卫生人员,按城镇大集体职工相关政策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对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了农民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的,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关标准执行。 四、待遇发放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明确相应机构代发。 五、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暂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六、执行时间 本待遇从2010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