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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内劳社字[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年龄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三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另加50元。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内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7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3、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8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680元。 四、军队退休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对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将给与适当的补助。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次啊正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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