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浙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09年度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 驻浙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非系统性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统一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 驻浙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关银行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备案。各相关单位请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逾期未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我办备案。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报送资料。 1.《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按相关要求签章,并附电子文档。 2.《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3.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工会决算报表。 4.2009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 (二)报送相关要求。 1.为进一步完善账户年检工作流程,从2009年开始,建立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承诺制度。各单位须一并报送《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完整、准确。《年检承诺书》上的账户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如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房改账户、党费工会账户等;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如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2.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年检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3.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开户银行印鉴章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填写清楚并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上的内容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开户行变更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 4.上述需报送的年检资料须按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表》、《年检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提高2009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报送年检资料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对2008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09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规定,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经批准开立的基建账户,从试点之日起给予2年的使用期,使用期满必须撤户,并办理清理撤户和备案手续。撤户后剩余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进行分账核算。请各试点单位按规定对使用期已满2年的基建账户进行清理撤户,并将清理结果于年检前报我办备案。 4.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财库函〔2003〕4号)和《补充通知》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政企合一的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经营性银行账户也应纳入账户审批、年检范围。请各单位对已经开设的经营性账户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后需要保留的账户于2010年1月31日前办理审批、备案和年检手续。 (二)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09年度年检申报工作,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备案资料准确规范。 (三)请各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补充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做好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系统性驻浙中央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布置、督导及预审汇总工作。 (四)我办将根据年检情况,适时开展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容的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附件: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浙江专员办: 我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拥有的货币资金,分别体现在下列银行账户中: 单位:元 序号 账户 类别 账户 用途 开户行全称 账号 资金余额 是否审批 是否备案 备注 合计 -- -- -- -- -- 会计报表 合计数 -- -- -- -- -- 实际与报表 差异数 -- -- -- -- -- 注:(一)账户类别包括1、基本账户,2、基建账户,3、收入汇缴账户, 4、外汇账户,5、房改类账户,6、党费工会账户,7、其他存款账户;8、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单),9、贷转存账户,10、保证金账户,11、支付零余额账户,12、收入零余额账户,13、其他备案类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等。 (二)“实际与报表差异数”的原因和构成情况请在“备注”栏进行说明,或单独作说明(盖章)。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单位对上述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特此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