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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8〕4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4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南府字〔2010〕1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10年元月1日起,全市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我市第三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即:城镇居(村)民为8元/户·月;不再设暂住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二、邕宁区、良庆区为撤县新建城区,其城镇居(村)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0年元月1日起也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生产加工、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其他经营单位、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单位自运、建筑垃圾等收费标准按南价费〔2003〕44号和南价费〔2006〕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从2010年4月1日起委托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公司在各自供水服务范围内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方式的划分按南府发〔2009〕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按《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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