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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0]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院校,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现将201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监管意识,充分发挥体系监管作用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对辖区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按照2009年各区县成立的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总结,10月底以前将总结及时上报。 二、强化监管环节和措施,建立定期监管汇报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要把握好“三个环节”和“一个重点”。 (一)强化安全评价试验环节的监管。对农业部批准的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确保100%的监管率。要在试验前对试验场所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在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在试验结束后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等进行监管。 (二)强化品种审定试验环节的监管。我市将加强对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监管,对所有参加生产试验的水稻、玉米、油菜、大豆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打击虚假申报,发现问题的要按照《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加强监管。 (三)强化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各区县要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的监管,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作物种子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的监管,防范转基因作物种子非法经营。 (四)重点加强对研发单位的监管。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要求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并报重庆市转基因办公室备案;每季度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好自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各区县要对本行政区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进行普查,摸清家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要对所有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的单位进行系统、深入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各项法规,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三、强化执法检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标识检查验证的执法工作。在摸清当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进口、生产加工、销售、标识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全年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检查重点。参加执法检查的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及配套文件,提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责任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努力做好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 承担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科研任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未经审批私自开展田间试验,擅自扩散转基因生物材料的除依法处理和处罚外,将取消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重大专项等科研任务资格。5-12月,农业部将赴各省市开展201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执法检查活动,我委将同时组织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宣传力度,做好正确的引导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是一项高科技生物技术,它能给国家和农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与生态效益,其发展势头成逐年倍数递增。今年初,农业部制作下发了农业转基因宣传册,为我们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当前广大农村和少数市民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缺乏了解和正确引导,因此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宣传,用科技下乡、农业“110”、板报、墙报、电视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和农村进行农业转基因科普活动的宣传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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