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