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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研字[199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199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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