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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地震局: 根据原人事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印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2010年6月7日、8日。 二、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北京。 三、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中国地震局统一支付费用,有关考务实施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报名人员收取费用。 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震管理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认真做好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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