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开展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数量达到500个以上;同时,完成对2006年、2007年批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提高示范场创建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复查合格的保留资质,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二、实施步骤 (一)3月初,下发开展2010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 知。 (二)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初选确定的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三)5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9月底前,完成对2006年、2007年批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 (五)11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六)12月,农业部办公厅发文公布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和复查合格名单。 三、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创建任务。一是要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扩大服务培训范围。二是要认真做好2006年、2007年批复的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工作,促进示范场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并对已挂牌的示范场做好跟踪督查。三是要结合实际,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水平提升。各创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狠抓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 四、当前要做好的重点工作 (一)推荐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请你厅(局)依照我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农渔养函[2009]21号)所列基本条件,积极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将原件1份在4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开展对第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 1.复查范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6]50号)公布的第一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32家(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除外)。《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7]90号)公布的第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27家。 2.复查工作组织形式。委托你厅(局)组织本辖区复查工作。复查工作组一般由3名以上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格式见附件2)所列项目认真考核,保证复查工作质量并对结果负责。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地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 3.复查合格条件。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4.复查材料报送。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你厅(局)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将原件1份在9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2976。 5.复查结果公布。依据复查结果,我部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合格单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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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所在地级市 |
所在县、区 |
养殖方式 |
养殖证编号 |
面积 (公顷) |
产量(吨) |
主要品种 |
养殖户数(户)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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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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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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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市县(区) 乡(镇)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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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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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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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体系 |
具体考核项目 |
评分 标准 |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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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养殖条件 |
(一)申领养殖证 |
1.所在县(区)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且该申报单位在可养殖的规划范围内。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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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该申报单位核发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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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主体资格 |
3.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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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硬件设施 |
4.场区内环境整洁,水电路齐备。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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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殖规模: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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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殖设施:养殖池塘、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现状良好,无明显陈旧老化问题。具有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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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养殖设备:养殖场内日常生产用的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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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进排水系统分开。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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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废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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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管理水平 |
(一)养殖投入品管理 |
10.养殖用水: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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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苗种使用:养殖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苗种生产企业。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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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饲料使用:能使用合法厂家的合格的保质期内的配合饲料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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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渔药使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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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体系 |
具体考核项目 |
评分 标准 |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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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管理水平 |
(二)生产制度建设 |
1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渔民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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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按时认真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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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认真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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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销售养殖水产品建立销售记录,内容完整、准确。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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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证认可情况 |
18.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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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一种(含一种)以上的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
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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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养殖产品注册商标,并统一销售,形成产业规模。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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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范推广效果评价 |
(一)养殖技术水平提高 |
2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水产技术水平较高。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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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总结出一种以上的符合“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的可供推广养殖模式,取得良好经济和生态效益。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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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养殖综合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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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申报单位养殖渔民年人均收入明显提高。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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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养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良好。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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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带动作用 |
26.以申报单位为主体,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分发技术资料到100人次以上。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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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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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较高。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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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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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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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工作组成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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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复查意见 |
(单位公章) 2010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