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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哈萨克斯坦哈孜古尔特电影有限公司艺术团和乌兹别克斯坦夜星歌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3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10]3、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演出展览中心邀请哈萨克斯坦哈孜古尔特电影有限公司艺术团一行4人、乌兹别克斯坦夜星歌舞团一行4人,于2010年3月至6月来华到新疆等地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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