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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和马来西亚歌手黄品冠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3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0]29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和马来西亚歌手黄品冠,于2010年3月27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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