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厅: 你厅川文[2010]11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省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合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华侨城大剧院。 请该机构依照外商投资、消防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全后到我部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此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文化厅: 你厅川文[2010]11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省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合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华侨城大剧院。 请该机构依照外商投资、消防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全后到我部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