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检集团,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 为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 184 号)精神,有效推动“质量提升”活动的开展,国家认监委在总结前几年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经验基础上,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将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对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作为落实“质量提升”和“检测工作整顿”的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整体部署,围绕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以“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为抓手,把2010年度资质认定专项检查作为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落实,针对地方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和检验机构检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提升检验机构的技术基础保障水平和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的法制意识,以及进一步增强地方质监局对获证实验室的监管能力和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服务水平,进而树立质检机构依法检测文明服务的社会形象和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社会形象。 二、主要任务 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据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全面完成“两个层面五个方面”的检查和检查后的整改工作。即:受检单位为质量检验机构和地方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两个层面,检查内容为《国质检通[2010] 184 号》文件提出五个方面的整顿要求。 (一)对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对思想建设、完善组织、履行职能方面的检查 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对这次整顿活动的认识,提高质量检验机构为质量安全提供监管支撑、技术服务、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加强组织管理,依法实行监督抽查、检验检疫及社会委托检测,做到诚信守法,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文明服务。避免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发生,正确履行质检行政执法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及人员整顿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环境保护、人员考核、人员奖惩、年终考核、检测责任、委托检验、申诉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为检测质量提供有效体系保证。完善人员培训,实行绩效管理和全员考核,建立人员的监督和奖罚机制。 3.对制度落实、规范检测工作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标准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检测作业文件和检测管理文件;依据标准规范检测,实行有效的设备管理、环境设施管理、量值溯源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建立检测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检测结果公正、科学、准确。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检查 1.对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方面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组织管理、审核管理、投诉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实行行政许可政务公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及行政许可涉及的技术评审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现有的行政许可工作得到制度化的落实。 2.对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具有完整完善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报批、更改等工作表格;按规定实施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变更等工作。 3.对质检机构实施有效证后监督管理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证后监管机制,对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有效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加强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防止监管缺失问题的发生,提高资质认定的有效性。 今年拟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检查 ,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三年周期内完成对全部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 三、工作安排 检查活动自7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抽查验收两个阶段完成。 (一) 组织部署(7月上旬) 国家认监委于七月上旬发文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召开全国12个监督检查组长和有关检查人员的动员会,讲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 自查自纠(7-8月) 省级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自查,同时部署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系统的检验机构(含授权质检站)要100%开展自查。重点检查近三年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近三年来依法检验、文明服务、规范管理的情况。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100%自查。 中检集团系统在各地的实验室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 八月三十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本省的自查总结。 (三)国家认监委抽查(8月到9月)。 1.国家认监委直接派出10个检查工作组,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省监督抽查。每个省抽查14--16个检验机构。 并对12个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10个省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对12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实验室管理专家组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管理专家分别进行。 2.执行国家认监委专项检查任务的10个检查小组的名单及抽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 3. 十月三十日前,10个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检查工作方式 (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国家认监委提前一周向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下发通知,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接待工作。接待费用由被检查省局垫付,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二)对实验室的检查: 被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连同检查任务通知书下达给检查组组长,并提前三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其所在地省质监局;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迎接检查。 对实验室进行检查的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省局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工作午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抽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应该表扬的,在征求地方局意见后,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2.属于有一般性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3.属于有违法检验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的,责成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处理名单; 4.属于检测能力方面的问题,需要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在15天内完成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调整,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各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10年对省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检查表 3.检查任务通知书(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检查任务通知书(对实验室) 5.检查结论意见书(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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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综合评价 |
检查情况简要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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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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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完善组织、履行职能 |
1.1 |
落实《国质检通[2010] 184 号》文件,下发文件,组织学习和传达,明确整顿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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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验室法律地位明确,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持有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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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质认定资格公开(证书、证书副表),检测收费标准公开,检测办事程序公开,对客户承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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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接待用户的场所及为客户服务的设施。有征求用户意见,及处理投诉申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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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验室在注册地点检测,如检测地点变更已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不在异地设立分支、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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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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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验分包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及国家认监委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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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利用客户的设备、环境设施获得资质认定。不擅自使用客户设备设施出具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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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检测报告中依法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识,不超项检验、超期检验,不得无故不使用cma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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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所有的检验均经过合同评审,客户的要求及双方责任均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评审的记录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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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有防止商业贿赂的规定,进行防止商业贿赂、公正检验培训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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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不从事或不参与推荐、监制、监销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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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不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牟取不当利益、违规收费或在检验中徇私舞弊,不伪造数据,不未经检测出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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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按计划按规定完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或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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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无借监督检查和发证检验工作之机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等行为,不在承担监督检验工作时泄露检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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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 |
2.1 |
实验室体系文件覆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全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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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制度健全,有必要的保密技术手段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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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人员奖惩制度、年终考核制度、检测责任制度、委托检验制度、处理申诉投诉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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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部门主管有有效的任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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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内设管理组织职责明确,有效完成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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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监督员设置充分,按计划实施监督;对监督结果实施不符合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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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按计划规范开展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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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适时进行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输入输出明确,能够评审实验室的制度上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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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所采购的供应品及服务经验收确证,满足检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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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所有检测人员实行全员考核,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人员技术能力满足检测岗位要求。人员实施绩效管理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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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检测人员在一个机构内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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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实验室有进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员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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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分析检测人员、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技术技能等情况,对照管理要求和岗位职责,检查人员队伍执行力和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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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建立健全人员的学习和纪律教育制度,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质量观念和责任意识,提升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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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每年的培训计划,通过计划的实施保证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技能、文化满足岗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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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技术标准、规范检测管理 |
3.1 |
在用的检测标准正确、有效;有关检测、校准、仪器操作等作业规范齐备、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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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按标准正确实施检测,未经许可不对标准发生偏离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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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正确配备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和功能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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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用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效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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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检测设备有使用状态确认标识,由指定的授权人员保管和操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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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和记录,通过期间核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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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自行校准(内部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有溯源图和校准规程;有校准记录和校准报告;其参考标准按计划实施了强制检定;参考标准的准确度、校准所在环境、实施自行校准的人员满足校准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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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检测所要求的温度、湿度、微生物(必要时)等条件得到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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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检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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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抽样检测的,应有抽样方案、抽样计划、抽样记录,在检测报告中准确描述抽样状况及抽样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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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样品具有惟一性标识,有接收状态描述和全过程记录。样品的存放应保证样品不会丢失和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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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检测报告格式正确,信息充分;检测结论意见用语正确,并经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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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检测的原始记录格式正确;信息充分,能够证明检验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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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检测项目符合检测合同的约定,如有分包项目应在报告中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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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制定检测质量控制方案计划并有效实施,进行必要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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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标准品管理、标准溶液配置规范(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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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综合评价 |
检查情况简要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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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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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
1.1 |
建立组织管理(含岗位职责)、评审员管理、投诉管理、档案管理等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建立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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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行行政许可政务公开制度:办事大厅(政务大厅)有公开的办事指南(信息);网站有公开的办事指南(信息);实行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行政审批的结果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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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专职人员负责资质认定的工作,有明确职责;工作人员经资质认定培训合格,工作能力及思想水平满足行政许可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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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面积和办公设施满足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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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档案存放地点能保证资质认定档案的完整和防止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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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资质认定档案不缺损,按省局规定保存规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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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立了评审员数据库,建立评审员档案以及评审派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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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评审员应经国家认监委或地方省局培训合格,实行评审员的聘用和清退制度、以及评审情况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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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了行政许可的投诉申诉处理机制,有关投诉申诉得到有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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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接受委托实施技术评审的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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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
2.1 |
建立资质认定工作制度管理和工作程序,具有完整完善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报批、更改等工作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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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已受理的实验室申请材料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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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已受理的实验室申请材料能够表征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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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异地实验室的申请应有效识别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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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不予受理的资质认定申请下达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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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申请书中提供的依法设立或依法授权证明文件、设备配置满足检测需要的表述,人员配置满足检测需要表述等,进行有效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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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规定时限完成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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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派出的评审人员的数量能够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评审员专业覆盖被评审的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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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申请项目的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能够覆盖申请的全部检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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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现场评审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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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具有完整的现场评审记录,现场评审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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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评审材料中的检测报告符合《评审准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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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评审组按规定的时限将评审材料上报委托其现场评审的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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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评审组上报的评审材料经初审、审核、批准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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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评审材料中的申请、评审、整改等材料及评审现场记录齐备并均已经过审核。对经审查不合格的已告知相关人员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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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资质认定的技术检测能力准确、科学、规范、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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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资质认定证书及其标识符合认监委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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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资质认定的审查、发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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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按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省级资质认定审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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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资质认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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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立资质认定监管机制,实行有效证后监管 |
3.1 |
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明确质监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各级管理部门、执法队伍的执法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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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各检测机构、检测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与质检机构诚信守法状况相适应,避免发生“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的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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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资质认定超期实验室均已有效处理,有效处理无证检验、超项检验、和不当使用资质认定标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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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及时下达监督评审计划,按期进行监督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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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组织质检机构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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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落实国家认监委工作部署,制定年度专项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本省(市/区)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有年度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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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组织实施对质检机构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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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质检机构发生的质量事故,要深刻分析问题根源,坚决消除检测工作质量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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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违规机构和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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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违规机构和违纪人员的处理及时通报给国家认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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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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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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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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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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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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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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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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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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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