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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骨干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豫安监管煤监[2010]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骨干煤炭企业: 为促进省骨干煤炭企业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按照省政府领导有关河南省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指示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4号)要求,省局决定对省骨干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省骨干煤炭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辉 副组长:王连海 成 员:杨建增李震寰 李文正 李志民 张德乾 陈良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杨建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以各省骨干煤炭企业为单位(不含2010年兼并重组矿井),以省骨干煤炭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绩效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以日常执法监督监察和查实的群众举报安全情况为依据,实行日常监督考核、季度过程考核和年终总评相结合,形成全年最终考核结果。年终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奖惩兑现直接挂钩,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兑现依据。安全绩效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同时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价,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和有关安全指标细化分解成具体的百分制考核项目,实行量化评分,以此综合反映企业领导干部履行安全职责实绩。以90分为基准分,兑现风险抵押金奖励比例为1:1;每高于基准分1分,提高风险抵押金兑现奖励的10%,最高兑现奖励为1:2;每低于基准分1分,冲减风险抵押金兑现奖励的10%,直至扣完风险抵押金本金。集团公司所辖矿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冲减全部风险抵押金;全年消灭死亡事故的,按照1:2兑现风险抵押奖励。 三、风险抵押金管理 (一)缴纳范围 各省骨干煤炭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开拓、机电的副职领导,以及其它副职领导。 (二)缴纳标准 1、河南煤化、中平能化、郑煤集团和义煤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10万元/人;分管安全、生产、开拓和机电的副职领导8万元/人;其它副职领导7万元/人。 2、、神火集团和省煤层气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8万元/人;分管安全、生产、开拓和机电的的副职领导6万元/人;其它副职领导5万元/人。 (三)缴纳方式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企业领导个人交纳,每年第一季度由集团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收缴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风险抵押金管理专用账号,实行专户专存统一管理,年度统结统清。 (四)奖惩兑现 风险奖励的兑现资金由各单位按照省局考核结果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兑现;因安全绩效考核冲减的风险抵押金,集中形成安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煤矿安全科研攻关关键项目的支持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把安全职责真正落实到日常各项具体工作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各级、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形成层层抓安全、人人抓落实的全员安全生产能动机制,不断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评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评分办法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一) 岗位职责履行情况(15分) 机构制度 体系建设 ①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②建立公司、分(子)公司、矿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③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没有按规定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每矿(次)扣0.2分 4
领导现场 抓安全情况 骨干煤炭企业领导身体力行,定期下井,现场查处重大隐患,解决重大问题。 企业领导未按规定下井,每人(次)扣0.5分 4
企业安全专题 活动开展情况 ①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活动,上报各项材料; ②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活动丰富,取得实效; ③安全文化有特色和创新。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参加各类活动,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及有关上级文件要求,未及时上报各项材料,企业内部无安全文化活动,每项(次)扣0.5分 4
安全投入 ①安全投入符合有关规定,安全专项费用提取足额到位,消灭安全欠账; 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系统建设符合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安全专项费用提取不足、投入不到位的;存在冒用、挪用现象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系统建设不符合规定,每矿(次)扣1分 3
(二)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5分) “五职”矿长管理 ①按要求配齐“五职”矿长,及时组织“五职”矿长按规定参加培训,依法取证,确保持证上岗; ②因职务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五职”矿长,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 ③严格管理,发现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五职”矿长及时调整、补充。 “五职”矿长配备不齐,或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资格证未及时变更,每矿(次)扣0.5分 5
(二)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煤矿特殊 工种培训 ①按照规定配齐特殊工种,及时组织参加培训; ②煤矿特殊工全部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配备不齐,或未及时参加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每矿(次)扣0.2分 5
全员安全 培训情况 ①按照规定组织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 ②对全体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轮训; ③有针对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教育。 没有制定培训计划,未按要求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没有定期对职工进行轮训,或培训时间不够、培训不合格的工人违反规定上岗,每矿(次)扣0.2分 5
(三) 煤矿安全管理情况 (40分) 安全技术管理 ①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 ②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技术管理规范,符合规定要求; ③关键技术措施制定、审批和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技术管理规范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对关键技术措施进行制定、审批和落实,冒险作业,每矿(次)扣0.5分 5
安全生产系统 ①主要安全生产系统要做到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 ②安全系统和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做到“三同时”,主要安全系统和关键设备存在带病运行情况,每矿(次)扣0.5分 5
隐患排查治理 ①认真组织所辖矿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依法报告;②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和采掘、设备头面实施停产整顿,进行挂牌督导整改; ③上级执法监察查处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 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发现重大隐患未实施停产整顿,未按“五定”原则整改到位,每矿(次)扣1-2分;对重大隐患应查未查及被上级查出的各类重大隐患,每项次扣0.5分 10
领导干部 值班带班 ①骨干煤炭企业领导值班和下井制度落实到位; ②矿级领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井下跟班、带班工作。 未建立各级领导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或领导干部未按规定下井值班、带班,每矿(次)扣0.5分 5
依法生产 ①依法组织生产和技改施工; ②严格井下劳动用工管理; ③杜绝三超作业。 向所辖矿井下达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计划;基建和整合矿井违法技改或偷生产,存在越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不认真执行上级停产指令,违法、冒险组织生产;煤矿工程存在层层转包,或有挂靠民工队,以包代管情况,每矿(次)扣0.5-1分 5
(三) 煤矿安全管理情况 (40分) 质量标准化 ①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计划和措施,并取得实效; ②矿井做到文明生产,管理规范、精细。 质量标准化工作滑坡,现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差,每矿(次)扣1-2分 5
应急救援 ①各骨干煤炭企业和煤矿按照规定建立有合格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②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宣传等工作到位; ③事故救援迅速、有效; ④没有迟报、瞒报事故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应急物资、装备,应急预案,一项不合格扣0.5-1分;迟报、瞒报事故一次扣1-3分 5
(四) 防范事故情况 (30分) 事故情况 ①有效降低零打碎敲事故; ②消灭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 ③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 发生一次一般事故扣0.5分,发生一次较大事故扣3-9分,发生一次重大事故扣10-29分,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扣30分 30
(五) 科技攻关 (5分) 科技攻关 和管理经验 ①围绕所辖煤矿重大灾害,组织科技攻关,在资金、人 、财、物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取得显著成绩; ②总结、提出重大安全技术管理经验,效果显著。 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一、二等奖的,每项加 1-2分;提出重大安全技术管理经验,经省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效果显著,在全省推广的,每个项目加1分 5
(六) 安全成效 (9分) 全年安全情况 全年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 全年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3以下,每降低0.05加1分 5
季度安全情况 季度内安全情况良好,消灭死亡事故。 季度内消灭死亡事故,每次加1分 4
备注:⑴每个扣分项目单独累计,扣完本项目标准分数为止; ⑵每个加分项目单独累计,最高不超过本项目标准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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