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设置湖南湘麓进修学院和湖南高新专修学院的报告》(长教报〔2010〕55号)及学校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有关民办学校设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厅《关于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清理规范结果的通报》(湘教通〔2010〕45号)精神,湖南湘麓专修学院(筹)和湖南高新技术产业专修学院(筹)因筹设校名均超过3年未正式建立,因此撤销两所学校筹设校名,同意在湖南湘麓专修学院(筹)的基础上建立湖南湘麓进修学院;同意在湖南高新技术产业专修学院(筹)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湖南高新专修学院。原湖南高新技术产业专修学院(筹)和湖南湘麓专修学院(筹)的资产,有关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宜由各筹建学校举办者依法承担。 二、按照管理权限,该两所学校归属长沙市教育局主管,并接受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检查、监督。 三、学校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主要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四、湖南湘麓进修学院办学地址设在长沙市坡子街243号;湖南高新专修学院办学地址设在长沙市新建西路77号。 五、学校要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湖南湘麓进修学院理事长吴利明,法定代表人吴利明,校长杨国忠;湖南高新专修学院董事长陈炜,法定代表人孙彧年,校长孙彧年。学校校长的变更(连任)须报长沙市教育局备案。 六、学校办学和发展所需经费由学院董事会自筹解决。 七、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报长沙市教育局备案。 八、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报长沙市教育局备案。 九、学校变更名称、校址、层次、类别,更换法人代表,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办学等必须报我厅批准。 十、学校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发布。 十一、学校成立后,必须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你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该两所学校的管理和支持,引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加大办学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