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濠江区河中路南侧、达南路西侧、华里盐场东侧地段


【颁发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6月1日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6.5938公顷(折合848.907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区河中路南侧、达南路西侧、华里盐场东侧地段。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濠江区马滘街道凤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海明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收土地面积56.5938公顷(折合848.907亩),属上述二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共有。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由汕头市工业经济带开发建设办公室与被征地村居按实际情况协商补偿。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费总额为5513.3676万元。具体补偿情况见下表:

村(居)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费(万元)

凤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31.2280

3040.2838

海明社区居民委员会

25.3658

2473.0838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建设用地8.489公顷作为凤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海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濠江区马滘街道凤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海明社区居委会。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5447、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