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计生阳光统计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适应人口计生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对于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全面开展阳光统计行动,加强人口计生统计队伍建设。通过争创活动,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努力打造一支忠于事业、精于业务、甘于奉献的人口计生统计工作队伍。 二、活动范围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从事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干部均可参加争创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活动。 综合考虑各地人口总量、日常统计工作基础、地区差异等因素,拟对表扬“阳光统计之星”的名额进行定额分配(名额分配方案见附1)。 三、争创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素质,没有违法、违规统计的不良记录。 (三)具备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开拓进取的优良工作作风,具备较好的人口计生统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基层统计工作经验,在“十一五”以来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的重大统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特别是2006年、2009年全国统计监测调查,2008年“十一五”中期评估工作,全员人口信息采集,2009年全国统计和信息化征文,2009年-2010年基础信息核查等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四)优先考虑从事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的干部,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对长期从事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基层统计干部给予适当照顾。 (五)具有明显的榜样和示范作用,受到广泛好评。 四、争创步骤 第一阶段(7月8日~8月30日):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阳光统计之星”争创活动,按分配名额填写《全国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推荐表》(见附2),与推荐人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二阶段:(9月1~3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第三阶段(10月1~31日):全国范围内通报争创活动结果,总结争创活动经验。通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对阳光统计之星及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五、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本次争创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对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对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争创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活动,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深入开展阳光统计行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扩大争创活动的影响,不断提高人口计生统计信誉,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 附件 1:“阳光统计之星”争创活动名额分配方案 2:全国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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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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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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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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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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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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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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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其中:大连 |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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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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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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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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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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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其中:宁波 |
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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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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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其中:厦门 |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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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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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其中:青岛 |
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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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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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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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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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其中:深圳 |
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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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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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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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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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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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
3 |
|
云 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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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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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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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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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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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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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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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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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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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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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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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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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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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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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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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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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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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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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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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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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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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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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 介绍 |
(1000字左右,可另附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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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理由 |
(150字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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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推荐单位(盖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