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市和区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路养管水平和通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理顺公路养管体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公路养管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向区县下放事权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形成市和区县条块结合、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路养管格局。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既能够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又能够增强全市统筹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路网整体功能,责权利统一的养管体制,推动我市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责权利下放,人财路相随。改革现行公路养管体制,向区县下放相关事权,实施养管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养管职责,实现权利与责任统一。
2.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加强全市路网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考核力度,保持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
3.用好养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要求,公路养管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稳步有序推进,保持社会稳定。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公路建设养管欠账等遗留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思想工作,保持养管队伍稳定。
二、向区县下放公路养管事权
(四)国、省级公路的日常养护职责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区域委托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
(五)将区县级公路养管事权下放区县,乡村公路养管工作仍由区县负责。
(六)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事权下放区县,由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
(七)将市公路主管部门直属的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公路处整建制划归相关区管理,塘沽、汉沽、大港公路处整建制划归滨海新区管理,继续行使公路养管职能。
(八)国、省级公路大型及特大型桥梁、交通工程设施以及外环线等养管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三、明确市和区县两级管理职责
(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理顺利益关系,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公路养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
(十)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市公路专项规划,审核区县级、乡村公路规划;负责制定国、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对工程设计、资金拨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建设养护市场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对国、省级公路进行日常养管;负责全市公路执法监督和国、省级公路路政管理及行政许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公路的建设和养管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负责行业技术指导与培训。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是区县级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筹集和管理公路养管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公路养管工作。
(十二)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受委托的国、省级公路实施日常养护管理;负责编制并实施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规划、年度建设养护计划;负责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对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调整公路养管资金分配办法
(十三)明确养管资金来源。公路养管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我市的燃油税转移支付中属于原养路费的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贷款道路通行费中央补助资金、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从2011年起,我市用于公路养管的资金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占专项资金80%的要求。以后每年专项资金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公路养管。
(十四)养管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大中修补助资金和改扩建补贴及乡村公路补贴等公路养管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十五)按事权核拨养管资金。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养管公路设施量,综合考虑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养护质量等因素,核定养护资金额度后,拨付区县;国、省级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制定工程计划、标准,区县组织实施,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标准按比例给予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齐;国、省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公路规划、交通量、资金等因素制定投资计划,根据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大中修资金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近三年平均资金使用水平和设施量核定基数,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县;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及建设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设施量、工程量和财力情况给予补贴。每年国、省级和区县级公路设施增量所需养护资金,从专项资金的增量中解决。
(十六)每年从公路养管资金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等特殊需要;从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预留20%,对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实行以奖代拨。
(十七)养管资金专款专用。公路养管资金要全部用于公路养管工作,接受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对挪用养管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在下年度养管资金中予以加倍扣减。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养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公路建设和养管的资金投入。区县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建的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区县自主组织实施。
五、抓好改革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改革涉及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落实相关责任。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养管资金分配、机构下划、养管标准、工作考核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公路项目遗留欠账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衔接,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公路设施量核查等基础性工作,稳妥做好下放事权和下划机构的接收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一)保持人员稳定。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建立稳定工作的责任制。机构下划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改革涉及的干部职工事业身份不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原有合理合规的工资、公积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水平不降低,现有处级干部退休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为保证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放得下去、控制得住、管理得好、稳定得了的要求,结合我市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向区县下放公路养管事权
(一)市市政公路局以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国、省级公路的养护面积为依据,通过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将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委托给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实施。
(二)开展国、省级和区县级公路设施评价工作。按照2010年6月底市公路处登记的公路设施台账,市和区县共同评价公路设施状况,落实基础性工作。
(三)调整公路养管体制。将市直属的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公路处整建制划归相关区,作为区公路主管部门。塘沽、汉沽、大港公路处整建制划归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内部公路养管体制由滨海新区政府研究确定。将整建制下划的7个公路处所属养护设备、办公用房、公路道班等固定资产一并划转。
(四)为了确保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国、省级公路大型及特大型桥梁、交通工程设施、外环线等重要设施,仍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网中政府投资新建的独立性较强、结构较复杂、具有公路功能的道路,由市市政公路局负责核定、接收,按改革后的养管体制进行养管。
(五)路政执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市市政公路局负责路政管理工作,基层路政队伍设在区县,由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事权(包括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路政队伍实行双重管理、以市为主。
二、调整公路养管资金分配办法
(六)明确养管资金来源。2011年全市用于公路养管的资金预计为20.7亿元。资金来源为:燃油税转移支付13.56亿元,贷款道路通行费预计补助1.14亿元,市财政乡村公路补贴0.5亿元,燃油税转移支付基数增量2亿元,转移支付基数中原用于高速公路资本金的2亿元(高速公路资本金由市财政局另行安排,及时拨付),燃油税转移支付增量中安排0.5亿元,市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每年从公路养管资金总额中预留2.5%,作为全市公路应急抢险费用,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为下一年养管资金。
(七)核定公路养护单价。根据2007至2009年公路养管资金年均支出实际水平核定公路养护平均单价。
1.路面日常养护:国、省级公路8元/平方米,区县级公路4.2元/平方米,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
2.桥梁日常养护:国、省、区县级公路16元/平方米。
3.附属设施养护:绿地8元/平方米,排水设施20元/米,安保设施20元/米,泵站12万元/座。
4.道路中修工程:国、省级公路90元/平方米,区县级公路55元/平方米。
5.道路大修工程:国、省级公路268元/平方米,区县级公路188元/平方米,乡村公路补贴10万元/公里。
今后,将根据市财力状况相应调整公路养护单价。
(八)按设施量分配养管资金。以2010年6月底公路设施登记台账为依据,综合考虑道路技术等级、交通流量、重载交通影响等因素,参照上述公路养护平均单价,计算资金分配数额。设施量每年核定一次,作为调整分配资金数额的依据。
(九)养管资金拨付。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市政公路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数额并预留考核资金后,按季度拨付区县;国、省级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市政公路局制定工程计划、标准,区县组织实施,根据规定标准按比例给予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国、省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由市市政公路局综合考虑公路规划、交通量、资金等因素制定投资计划,根据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资金由市市政公路局根据近三年平均资金使用水平和设施量核定基数,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及建设资金由市市政公路局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公路养管标准
(十)公路养护总体指标。
1.国、省级普通公路技术状况综合评定无次、差等路;路面保洁率95%以上;绿化里程100%。
2.区县级公路技术状况综合评定无差等路;路面保洁率80%以上;绿化里程100%。
3.乡村公路参照区县级公路指标执行。
(十一)公路养护标准。
1.路面完好,无坑槽、松散、拥包等严重病害。
2.桥梁养管到位,桥头无明显跳车,桥面无坑槽、松散、脱皮;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干净整洁。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五类的桥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
3.绿化养护新植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5%以上,各类绿地、植物长势良好,绿篱整齐,草坪平整。
4.交通标志、安保设施齐全正直、鲜明有效;各类隔离、排水设施完整,功能完备;地面标线等设施完好齐全。
5.路面清扫保洁及时到位,垃圾即扫即清,严重洒漏及时清除,分隔带、绿化景点、边坡无垃圾。
6.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优良品率70%。
7.应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损坏、阻断和桥梁坍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物资、设备准备充分,处置及时有效。
(十二)公路管理标准。行政许可依法审批率100%,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控制区各类违规行为查处率100%,依法实施路政收费管理,年车辆超载超限率控制在3%以内;路况巡查到位率100%。
(十三)公路养管除执行上述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相关要求。
四、公路养管考核
(十四)考核机制。
1.市市政公路局主管公路养管考核工作,按照公路养管标准,对国、省级和区县级公路养管进行检查,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2.组织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进行互评互查,互相打分,互相监督。
3.建立公路热线电话和网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投诉、举报信息及处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十五)考核办法。考核实行1000分制,评分权重为公路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占40%、路政管理考核占30%,大中修、改扩建工程管理考核占30%。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在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两次专项检查;大中修、改扩建工程结合交工验收每年检查一次;年终检查后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国、省级公路因养护不到位,致使设施使用寿命缩短,提前进入大修期的,大修工程由相关区县承担部分费用。
(十六)考核结果与养管资金挂钩。每年从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预留20%,实行以奖代拨,市市政公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十七)市和区县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公路养管资金的监管。各级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公路养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对查实挪用资金的进行通报,并在下一年度养管资金中加倍减扣。
(十八)公路养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一次性扣除全部以奖代补资金。
五、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稳定工作
(十九)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整建制下划机构的干部职工事业身份不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原有合理合规的工资、公积金及福利待遇水平不降低,现有处级干部退休按国家政策执行。税费改革涉及的合同制人员随同下划,人员安置经费随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