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2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4.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80元调整为4.00元。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提高地表水资源费标准 (一)市自来水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41元调整为2.17元,提高0.76元。新调增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滨海新区等区域的地表水资源费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三、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四、水资源费属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价格、财政、水务(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七、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