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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赣牧局[201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中心),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生猪人工授精站: 为了提高全省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我省从2009年开始,在部分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开展猪瘟、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四病”净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对2009年制定的全省“四病”净化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1、2、3),现印发给你们。“四病”净化工作是全省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把净化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在收到通知后,根据省里制定的江西省种猪猪瘟、猪伪狂犬病净化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好本场(站)的猪瘟、猪伪狂犬病净化实施方案,4月20日前报到所在县和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南昌县、新建县、青云谱区、南昌英雄开发区、于都县、东乡县、吉州区、芦溪县等八个奶业生产重点县,根据省里制定的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好本县(区)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4月20日前报到所在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收齐后,在4月底统一报到省畜牧兽医局动防处。 联系人及电话:吕冬梅  0791-8863151 e-mail:xmjdfc@jxagri.gov.cn 附件:1、江西省种猪猪瘟净化实施方案 2、江西省种猪猪伪狂犬病净化实施方案 3、江西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江西省种猪猪瘟净化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种猪猪瘟净化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我局组织对2009年的《江西省种猪场猪瘟净化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制定新的《江西省种猪猪瘟净化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1、工作内容:通过采取“检测-淘汰-监测-净化”措施,2009-2013年分别对全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的种猪每半年进行1次猪瘟病原学检测,对病原学阳性猪进行扑杀或淘汰,对假定阴性猪群实施高密度普免,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管理水平。种猪场(站)达到净化标准后,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并公示,颁发净化合格证书。 2、净化标准:以种猪场(站)为单位,无猪瘟临床病例,免疫抗体阳性率100%,连续两年全省猪瘟抗原(elisa法)5%抽样检测和种猪场(站)95%自检没有病原检出后,对种猪群采集扁桃体连续进行100%、50%比例的猪瘟抗原(rt-pcr法)检测,均没有病原检出,视为达到净化标准。 3、净化目标:通过实施种猪净化,到2013年,全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全部达到猪瘟净化标准。 二、实施进度安排 2010年:在2009年疫病净化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所有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部分生猪人工授精站开展猪瘟净化工作。对已开展猪瘟净化的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进行连续监测。 2011年:对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进行连续监测;对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组织验收并发证。 2012年:对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进行连续监测;对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组织验收并发证。 2013年:对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进行连续监测;对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组织验收并发证。计划2013年底参加净化的所有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达到猪瘟净化标准。 2013年11月初到2013年12月底,自下而上进行工作总结,开展绩效评价,进行项目总验收,完成验收总结报告。 三、技术措施及要求 1、猪瘟净化前的要求 ① 淘汰隔离场的准备。为减少淘汰损失和防止交叉感染,必须有一个单独的、距离养猪场(站)500米以上的隔离场,以隔离阳性猪。 ②猪瘟抗原的检测。通过采样检测猪瘟病毒阳性率,预测需要隔离或淘汰的数量,计划场地及设施,评估经济效益,制定净化方案。一般而言,抗原阳性率≤10%,可一次性净化;抗原阳性率>10%,可实施分步净化。 ③熟练的采样技术及猪瘟抗原检测技术。种猪场(站)种猪基数大,采样及检测工作量大,需要有经验丰富的采样人员和检测人员。 2、猪瘟的净化措施 ①elisa法检测猪瘟抗原。以种猪场(站)为单位,各种猪场(站)要在2-3天内完成猪的采血并分离血清,所有的血清置于-20℃冰冻保存(3天内能检测完的可放于2-8℃冷藏保存),采血过程及样品要防止污染并正规标记。对检测阳性猪进行扑杀或淘汰处理。 ②rt-pcr法检测猪瘟抗原。种猪群通过扁桃体采样器械采集扁桃体进行检测,对检测阳性猪扑杀或淘汰处理。 ③后备猪群混群前应严格检测,猪瘟抗原检测阴性后备猪才可进入猪场。对引种要严格把关,引进的种猪必须是从无猪瘟的猪场引进,要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明》,引进后隔离饲养30-60天经检测合格后才可混群饲养。 ④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应及时收集,取其扁桃体、脾脏、肾脏和淋巴结等猪瘟病毒侵害器官组织,采用rt-pcr法做猪瘟病原诊断,根据阳性结果淘汰种猪。对于生产记录不佳的种猪,收集所产仔猪的脐带血,收集后做猪瘟抗体检测,根据抗体阳性结果,淘汰种猪。 ⑤建议种猪使用猪瘟兔脾淋疫苗或细胞苗2头份/每头免疫,1个月后采集血清作抗体检测,不合格猪群再进行1次猪瘟兔脾淋疫苗2头份的免疫,一个月后测定抗体,仍不合格者淘汰或隔离出猪场(站);仔猪采用25日龄和60日龄两次免疫,每次免疫猪瘟兔脾淋疫苗或细胞苗1头份/每头。免疫一个月后按猪群5%的比例抽血清测定抗体水平,评价免疫的效果。对于猪瘟抗体水平较低且生长不良的仔猪尽量能追溯到生产它的种猪,进一步核查是否种猪感染猪瘟病毒。 ⑥建立种猪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和周边环境的消毒制度,减少环境中的猪瘟病毒数量。种猪场、生猪人工授精站的粪尿要及时清理和处理,猪场的死胎、流产物、弱仔猪要高温处理,及时清除猪场(站)存在的传染源。 通过从种猪场、生猪人工授精站源头抓起,利用实验室检测技术,淘汰带毒种猪,切断猪瘟流行的恶性循环锁链,同时利用安全、高效、优质的猪瘟兔脾淋疫苗或细胞苗,提高群体免疫水平和确保免疫效果,逐步培育出健康的种猪群和后备种猪群。同时,加大改善生态环境力度,最终实现种猪猪瘟净化目标。 3、猪瘟净化的配套管理措施 ①严格的防疫体系。必须确保生猪得到有效的防疫和隔离,避免接触到传染源而发生再次感染,同时,种猪场(站)要对猪舍、栏圈定期消毒。 ②实施早期断奶技术,降低或控制其他病原的早期感染,建立健康猪群。 ③实施全进全出制度,生猪调入调出前后用不同的消毒药物彻底清洗消毒栏舍。 ④对生猪实施部分清群。首先对能出售的生猪销售清空,其次对疫病多而复杂的生猪进行清群或分场管理,对频临淘汰的生猪及早淘汰。对于上述清群后的猪舍进行清洗、消毒、空舍等处理。 ⑤ 禁止在种猪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内饲养其它动物,实施灭鼠措施。 ⑥加强生猪的保健工作。净化措施会涉及频繁而且数量较多的转群,对转群前后生猪和产前产后母猪进行药物预防保健。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都要成立猪瘟净化工作小组和技术专家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首席专家技术把关,层层抓落实,将净化措施落到实处,使净化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省、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管,项目完成后的评审和验收。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农大动科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采样、检测、监测及技术培训等。净化种猪场(站)必须按要求做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包括净化前期准备、协助采样、淘汰或扑杀病原阳性猪、加强管理等。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省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都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猪瘟净化。对实施净化的种猪场(站),省里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4、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净化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项目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由省畜牧兽医局颁发“猪瘟净化场(站)”合格证,并对外公布,帮助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提高知名度和声誉,提高养殖效益。 5、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经净化,获得“猪瘟净化场(站)”合格证后,要制定常态监测制度,每年必须开展1-2次抽测,确保净化效果,防止疫病反复。对进出场种猪要加强检疫。今后,要将疫病净化作为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重要条件。 附件2:
江西省种猪猪伪狂犬病净化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种猪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我局组织对2009年的《江西省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制定新的《江西省种猪猪伪狂犬病净化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1、工作内容:通过采取检测-淘汰-监测-净化措施,2009-2013年分别对全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的种猪每半年进行1次猪伪狂犬病血清学检测,对野毒感染抗体阳性猪进行扑杀或淘汰,对假定阴性猪群实施高密度普免,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管理水平。种猪场(站)达到净化标准后,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并公示,颁发净化合格证书。 2、净化标准:以种猪场(站)为单位,无猪伪狂犬病临床病例,免疫抗体阳性率达100%以上,连续两年全省猪伪狂犬病野毒抗体5%抽样检测和猪场(站)95%自检没有病原检出后,对种猪群连续进行100%、50%比例的检测,均没有猪伪狂犬病野毒感染抗体检出,视为达到净化标准。 3、净化目标:通过实施种猪净化,到2013年,全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全部达到猪伪狂犬病净化标准。 二、实施进度安排 2010年:在2009年疫病净化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所有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部分生猪人工授精站开展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对已开展猪伪狂犬病净化的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进行连续监测。 2011年:对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进行连续监测;对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组织验收并发证。 2012年:对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进行连续监测;对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组织验收并发证。 2013年:对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进行连续监测;对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组织验收并发证。计划2013年底参加净化的所有原种猪场、一级种猪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达到猪伪狂犬病净化标准。 2013年11月初到2013年12月底,自下而上进行工作总结,开展绩效评价,进行项目总验收,完成验收总结报告。 三、技术措施及要求 1、猪伪狂犬病净化前的要求 ① 淘汰隔离场的准备。为减少淘汰损失和防止交叉感染,必须有一个单独的、距离养猪场(站)500米以上的隔离场,以隔离阳性猪。 ② 猪伪狂犬病的免疫状况要求。如果没有使用疫苗或使用了ge基因缺失的疫苗,则可着手净化;如果使用全基因疫苗(如常规灭活苗),则必须换成ge基因缺失的疫苗,半年后方可着手净化。 ③ 猪伪狂犬病野毒感染率的检测。通过抽样检测野毒感染率,预测需要隔离或淘汰的数量,计划场地及设施,评估经济效益,制定净化方案。一般而言,野毒阳性率≤15%,可一次性净化;野毒感染阳性率>15%,可实施分步净化。 ④ 熟练的采血技术及猪伪狂犬病野毒检测技术。种猪场(站)种猪基数大,采样及检测工作量大,需要有经验丰富的采样人员和检测人员。 2、猪伪狂犬病的净化措施 ①开展血清学检测。以种猪场(站)为单位,各种猪场(站)要在2-3天内完成猪的采血并分离血清,所有的血清置于-20℃冰冻保存(3天内能测完的可放于2-8℃冷藏保存),采血过程及样品要防止污染并正规标记。对检测阳性猪进行扑杀或淘汰处理。 ②确定净化步骤。根据野毒感染抗体阳性率,确定作一次净化还是分步净化处理。若野毒感染猪数量少(低于15%)可一次性淘汰处理;若野毒感染数量多(高于15%),则可实施分步净化,当减少到一定程度时(低于15%),可一次性淘汰净化。 ③ 持续监测。每年进行2-3次猪伪狂犬双基因缺失苗普免,提高群体免疫水平。对种猪群每半年监测1次,检测是否有野毒感染。 ④可疑猪重检。对于ge抗体判为可疑的生猪进行重检,若仍可疑,则应淘汰。 ⑤加强仔猪选育。对于使用双基因缺失活疫苗种猪所产仔猪,应进行早期断奶,保育期间对留种用的仔猪做一次野毒感染检测,野毒感染抗体阴性的仔猪作种用,阳性仔猪则淘汰。 ⑥加强种公猪和后备种母猪监测。每半年抽血样做野毒检测,阳性猪扑杀或淘汰。 ⑦对引种严格把关,引进的种猪必须是从无猪伪狂犬病的猪场引进,要有《种畜禽生产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明》,引进后隔离饲养30-60天经检测合格后才可混群饲养。 ⑧做好疫苗免疫效果评价。种猪群分胎次以20%的比例抽样,仔猪分周龄以10%的比例抽样检测疫苗抗体,评价疫苗的免疫效果,免疫抗体阳性率达95%以上,视为免疫合格;合格率低于70%,分析是疫苗原因还是生猪自身原因,若是疫苗质量问题可更换疫苗加强免疫一次,若是生猪自身原因,可加强免疫一次,仍不合格,淘汰免疫抗体阴性猪。 通过以基因缺失疫苗全面免疫并配合血样检测淘汰野毒抗体阳性猪的方法,首先将生产公猪群净化,然后将生产母猪群中野毒抗体阳性猪逐步淘汰,更新的后备猪群严格进行血检,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更新淘汰机制,最终使生产种公母猪全部净化为阴性猪群。同时,使用高效优质的疫苗免疫,做好消毒灭源,保护好健康猪群,最终实现种猪猪伪狂犬病的净化目标。 3、猪伪狂犬病净化的配套管理措施 ① 严格的防疫体系。必须确保生猪得到有效的防疫和隔离,避免接触到传染源而发生再次感染,同时,种猪场(站)要对猪舍、栏圈定期消毒。 ② 实施早期断奶技术,降低或控制其他病原的早期感染,建立健康猪群。 ③ 实施全进全出制度,生猪调入调出前后用不同的消毒药物彻底清洗消毒栏舍。 ④ 对生猪实施部分清群。首先对能出售的生猪销售清空,其次对疫病多而复杂的生猪进行清群或分场管理,对频临淘汰的生猪及早淘汰。对于上述清群后的猪舍进行清洗、消毒、空舍等处理。 ⑤ 禁止在种猪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内饲养其它动物,实施灭鼠措施。 ⑥加强生猪的保健工作。净化措施会涉及频繁而且数量较多的转群,对转群前后生猪和产前产后母猪进行药物预防保健。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都要成立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小组和技术专家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首席专家技术把关,层层抓落实,将净化措施落到实处,使净化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省、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管,项目完成后的评审和验收。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农大动科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采样、检测、监测报告及技术培训等。净化种猪场(站)必须按要求做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包括净化前期准备、协助采样、淘汰病原阳性猪、加强管理等。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省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都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猪伪狂犬病净化。对实施净化的种猪场(站),省里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4、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净化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项目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由省畜牧兽医局颁发“猪伪狂犬病净化场(站)”合格证,并对外公布,帮助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提高知名度和声誉,提高养殖效益。 5、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经净化,获得“猪伪狂犬病净化场(站)”合格证后,要制定常态监测制度,每年必须开展1-2次抽测,确保净化效果,防止疫病反复。对进出场种猪要加强检疫。今后,要将疫病净化作为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重要条件。 附件3:
江西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我局组织对2009年的《江西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制定新的《江西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1、工作内容:对江西省所有奶牛每年开展两次“两病”检测工作,对检出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通过连续的“检测-扑杀-监测-净化”措施,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管理水平,逐步降低我省奶牛“两病”阳性率,直至“两病”在我省达到净化标准。县(市、区)达到净化标准后,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并公示,颁发净化合格证书。 2、净化标准:以县为单位,连续2年无疫情发生,检测无阳性动物,视为达到净化标准。阳性判定标准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3、净化目标:对全省奶牛实施“两病”监测净化措施,到2013年,全省达到奶牛“两病”净化区标准。 二、实施进度安排 2010年:在2009年净化工作基础上,继续在新建县、南昌县、青云谱区、南昌英雄经济开发区、吉州区、芦溪县、东乡县、于都县开展“两病”集中监测工作,达到控制区、稳定控制区标准。对检出的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2011年:扩大在全省所有奶牛养殖县(市、区)开展“两病”集中监测工作,对检出的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达到净化标准的县(市、区)组织验收并发证。 2012年:在全省所有奶牛养殖县(市、区)开展“两病”集中监测工作,对检出的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达到净化标准的县(市、区)组织验收并发证。 2013年:在全省所有奶牛养殖县(市、区)开展“两病”集中监测工作,对检出的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达到净化标准的县(市、区)组织验收并发证。计划2013年底全省所有奶牛养殖县(市、区)达到“两病” 净化标准。 2013年11月初到2013年12月底,自下而上进行工作总结,开展绩效评价,进行项目总验收,完成验收总结报告。 三、技术措施 奶牛结核病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18646)方法进行检测;奶牛布病用平板凝集和试管凝集反应及检菌试验方法进行检测。达到净化标准前,对所有奶牛开展“两病”100%检测,不免疫,对检测查出的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达到净化标准后,对所有奶牛按20%比例抽检,进行日常动态监测。 根据畜间“两病”疫情发生情况及阳性率情况,以行政县为单位,奶牛“两病”分为四个区: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目前,我省是奶牛“两病”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逐步向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过渡。 检测次数:以县为单位,成年奶牛春秋两季各一次,犊牛在20日龄时进行第一次监测。 “两病”分区划分标准:

分 区

(以县为单位)

划分标准

未控制区

有疫情发生或阳性率≥0.5%

控制区

连续2年无疫情发生,且阳性率<0.5%

稳定控制区

无疫情发生,连续2年阳性率<0.1%

净化区

无疫情发生,连续2年检测无阳性动物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两病”净化工作小组和技术专家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首席专家技术把关,层层抓落实,将净化措施落到实处,使净化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省、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管,项目完成后的评审和验收。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农大动科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采样、检测、监测及技术培训等。净化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做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包括净化前期准备、协助采样、扑杀阳性奶牛、加强管理等。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省所有奶牛养殖场(户)都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两病”净化。对实施净化的场(户)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4、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净化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项目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由省畜牧兽医局颁发“奶牛两病净化场(户)”合格证,并对外公布,帮助奶牛养殖场(户)提高知名度,提高养殖效益。 5、奶牛养殖场(户)经净化,获得“奶牛两病净化场(户)”合格证后,要制定常态监测制度,每年必须开展1-2次抽测,确保净化效果,防止疫病反复。对进出场奶牛要加强检疫。今后,要将疫病净化作为奶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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