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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立足于安徽省情和当前发展的特别需要,201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的重点是: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在力争完成实施类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论证类立法项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安排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实施类(7件)。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订草案。(4件) (1)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提请审议《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2)为了加速城镇化进程,规范城镇建设,提请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提请审议《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4)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科学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规范水文工作,提请审议《安徽省水文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安徽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省物价局起草)。 3.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订草案。(2件) (1)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提请审议《安徽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2)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安徽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草案)》(省民委起草)。 (二)论证类(11件)。 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促进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订草案。(4件) (1)《安徽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安徽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草案)》(省农委起草)。 (4)《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草案)》(省林业厅起草)。 3.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订草案。(6件)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省残联起草)。 (2)《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5)《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6)《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省卫生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 (一)实施类(6件)。 1.为了优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法制环境, 促进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件) 《安徽省优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法制环境若干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2.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省政府规章。(4件) (1)为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定《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起草)。 (2)为了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3)为了保护公路设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预防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制定《安徽省预防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4)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规范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工作,制定《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3.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要,弘扬民族文化,繁荣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件)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二)论证类(14件)。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鼓励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或修订的省政府规章。(4件) (1)《安徽省自主创新促进办法(草案)》(省法制办、省科技厅起草)。 (2)《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安徽省黄梅戏作品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省文化厅起草)。 (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办法(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2.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7件) (1)《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管理办法(草案)》(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办法(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4)《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草案)》(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5)《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6)《安徽省农民生产生活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7)《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3.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2件) (1)《安徽省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2)《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草案)》(省管局起草)。 4.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件) 《安徽省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审计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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