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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发[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市外人士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精神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深化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须坚持热爱广元、关心广元、贡献突出、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优秀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以及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开放型经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转化战略、重大技术政策、七大板块产业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3、年缴纳税收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或近3年累计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5、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以较投资一般项目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一次性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2、累计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六)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本市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 (九)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十)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五条 成立广元市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任联席会议副主任,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集市外侨办、台办、民政局、经委、商务局、招商局、红十字会、司法、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广元市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经本人同意,由县区政府、市级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向市政府推荐申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被推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报送市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汇总审查后向市政府推荐申报;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报送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汇总审查后向市政府推荐申报。 (二)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推荐书,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三)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颁证。市政府向被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举行。 第七条 申报“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广元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二)主要事迹材料; (三)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以被推荐人所在地的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以被推荐人所在地的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联席会议初审确定的“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被推荐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的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过组织调查认为符合本规定的,报市政府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获得“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广元市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与广元市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以及组织广元市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联谊活动等,定期向其赠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第十二条 被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联席会议审查报市政府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申报“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荣誉市民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荣誉市民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四)荣誉市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荣誉市民在本市直接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与“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 第十五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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