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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临时用地管理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娄底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收费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临时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1996]5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临时用地管理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管理费是指经有批准权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用地管理费用于土地整理和耕地复垦。 二、临时用地管理费征收范围: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超过3年中临时使用以下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因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每平方米2.5元。 四、你局接本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你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到你局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督促他们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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